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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第 11 條(訴訟)

  1. 1.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2. 2.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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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規定,機關拒絕賠償、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Q · 跟機關國賠協議談不成,什麼時候可以告?

依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第一項,三種情況任一發生即可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機關明白拒絕賠償、自提出書面請求起逾三十日仍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起逾六十日仍未成立,不需要額外通知或重新申請。但若已依行政訴訟法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再依本法重複起訴。此外第二項另設救急通道,急需醫療費或喪葬費者可聲請法院假處分命機關暫先支付。

白話解讀

上一條(第 10 條)逼你先跟機關協議,這條就是當協議失敗時你的逃生口。三種情況之一發生,你就拿到法院的入場券:機關直接拒絕賠償、機關收到請求 30 天還不開協議、開了協議但 60 天還談不成。換句話說,機關不能用「我們再研究研究」無限拖你。30 加 60,這 90 天是機關裝死的最長保鮮期,過了你就動真格。但這條還藏著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武器:第二項的「假處分」。如果事故造成你需要立刻支付醫藥費或喪葬費,等不到判決確定,你可以聲請法院命機關「先付」。這個機制是給那種「下個月就要做手術、家裡死了人沒錢辦後事」的真正急難家庭用的,但絕大多數請求人完全不知道這條存在,硬撐到判決下來才拿到錢。要小心一個陷阱:如果你已經在行政訴訟裡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行政訴訟法第7條),同一個事件就不能再用國賠法重新告一次。選擇路徑一旦走出去就回不來。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為國賠訴訟的起訴要件條款,規定請求權人在協議前置程序失敗後取得起訴權的三種法定情形(拒絕賠償、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並設有行政訴訟附帶請求的排他但書,以及第二項命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的假處分緊急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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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說「我們還在研究」,這算不算開始協議?

不算。「開始協議」必須雙方實際協商,含正式會議通知、雙方出席、討論賠償內容。單純電話通知、書面回覆待研議或內部簽呈都不構成開始協議。要求機關以書面通知協議日期並保留公文,逾 30 日仍未開協議即可視為未開始協議直接起訴。

Q2假處分要求機關先付錢,法院會准嗎?要準備什麼?

會准但門檻不低。須證明國賠請求有相當理由、有立即且急迫的醫療或喪葬支出、等到判決確定才付會造成重大難以恢復的損害。準備住院手術通知書、預估費用單、殯儀館報價、收入證明。聲請須繳擔保金,但緊急案件法院通常會降低擔保要求。

Q3我已經在行政法院告了附帶損害賠償,可以改走國賠嗎?

不行,第一項但書直接禁止。已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能再用國賠法重新起訴。所以一開始選擇路徑就很重要:損害較大、賠償計算複雜時,先走國賠協議加民事訴訟路徑通常較有利。

Q4國家賠償怎麼申請、談不成怎麼辦?

先依第 10 條書面請求並協議,協議拒絕、逾 30 日不開或逾 60 日不成立,依第 11 條即可提起國賠訴訟。

Q5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國賠協議失敗後的起訴要件(三種情形)、行政訴訟附帶請求的排他但書,以及命機關暫先支付的假處分。

Q6什麼叫協議不成立?

雙方就賠償內容無法達成共識,例如機關只願賠 5 萬而損害是 50 萬;自開始協議起逾 60 日仍未成立即符合。

Q7國賠的假處分先付醫療費是什麼?

第二項給付性暫時處分,法院依聲請命機關在判決前先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給急難家庭的救命通道。

Q8國賠協議談不成怎麼提告?

確認起訴事由成就(拒賠/30 日/60 日)→ 撰寫起訴狀 → 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 → 繳裁判費。

Q9假處分先付醫療費怎麼聲請?

向法院遞聲請狀,附住院手術通知、費用單據、殯儀館報價與收入證明,證明急迫且難以回復的損害。

Q1030 天、60 天怎麼算才不會算錯?

30 日自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算,第 31 日成立;60 日自開始協議之日起算,第 61 日成立。

Q11怎麼證明機關沒在期限內開協議?

要求機關以書面通知協議日期並保留公文,口頭推託且逾 30 日無正式協議者,可主張未開始協議。

Q12國賠訴訟 vs 行政訴訟附帶請求差在哪?

國賠走民事庭、須協議前置、賠償計算較完整;附帶請求免協議一次解決但判賠常較低,二者擇一不得重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起訴事由起算點等待期間最早可起訴日
機關拒絕賠償收到拒絕通知無(即時)拒絕當日
不開始協議提出書面請求之日逾 30 日第 31 日
協議不成立開始協議之日逾 60 日第 61 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家賠償法(昭和22年法律第125号)— 直接訴訟主義,無協議前置
🇰🇷 韓國국가배상법 제9조(배상심의회 전치, 2000년 개정 후 임의적 전치)
🇨🇳 中國国家赔偿法 第9–14条(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复议+诉讼)
🇩🇪 德國§ 839 BGB i.V.m. Art. 34 GG(Amtshaftung;Rechtsweg zu den ordentlichen Gerichten, kein obligatorisches Vorverfahren)
🇫🇷 法國Responsabilité de la puissance publique devant le juge administratif(décision préalable obligatoire / liaison du contentieux)
🇺🇸 美國Federal Tort Claims Act, 28 U.S.C. § 2675(mandatory administrative claim, 6-month agency review before s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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