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11 條(訴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10協議先行原則)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c已依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7)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II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提起國賠須協議先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