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10 條(書面請求及協議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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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第一項:書面協議先行原則
🔺協議: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互為意思表示,而為協議。
🔺意思表示:公法上責任釐清並涉損賠範圍之意思表示。
rexlaw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國賠10
I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II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行政契約),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法院審判(國賠10、12)
⚠️⚠️協議先行程序
vs
🛕行訴法院審判(行政訴訟7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
❌不需適用國賠10協議先行程序
janejane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書面協議先行程序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