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10 條(書面請求及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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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規定,請求國賠須先書面向機關請求並協議,協議成立的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Q · 被政府害了,可以直接告國家求償嗎?
不行,要先書面向機關請求協議
依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請求國家賠償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必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由機關與你進行協議。協議成立後作成的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效力等同法院確定判決,機關不付款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若機關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或 60 日協議不成立,依第 11 條才能起訴。
白話解讀
你被政府害了,氣到想直接告上法院?這條法律會擋你一下:先別衝。國賠案件不是告了就有,你必須先用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跟它坐下來協議。沒走過這個程序就直接告,法院會把你的訴狀退回來,你白白浪費一筆訴訟費。聽起來像在拖你,其實藏著一個機會:如果機關覺得理虧,當場跟你談成的協議書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可以直接強制執行,連訴訟都不用打。從寄出書面到拿到錢,順利的話兩三個月就結案。多數人不知道這個「協議書 = 執行名義」的設計有多強:你不用上法院,不用找律師,不用等判決確定,協議成立的那一刻你就可以拿著協議書去地政事務所查機關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但前提是你要會寫這份書面請求,因為它同時是觸發協議程序的扳機、是中斷時效的證據、也是後續訴訟的起點。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規定國家賠償的強制前置程序:人民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機關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作成協議書,該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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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書面請求要寫些什麼?有沒有固定格式?
法律未規定格式,但內容須含:請求人資料、賠償義務機關、事實經過、損害內容、賠償金額計算、法律依據、證據清單。各縣市政府網站多有「國家賠償請求書」範本可下載。金額不宜寫太低(協議是往下談的),也不宜誇大灌水以免機關直接拒絕協議。
Q2協議書簽了之後機關不付錢怎麼辦?
拿協議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打訴訟。第 10 條第 2 項明定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聲請扣押機關存款或查封不動產。實務上機關不付款情形極少,多為行政流程問題。
Q3我可以同時告公務員個人民事侵權嗎?
可以。協議前置只適用於告國家。對加害公務員個人提民法第 186 條侵權訴訟可直接向法院提告,不需協議;但須證明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勝率較低,通常以國賠為主、個人責任為輔。兩條路賠償總額以實際損害為上限,不可重複請求。
Q4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是什麼?
國賠的強制協議前置程序:請求賠償要先書面向機關請求並協議,協議成立的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Q5國賠的協議前置程序是什麼?
起訴前必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由機關與你協議的強制關卡,跳過就直接起訴會被駁回。
Q6協議書為什麼可以當執行名義?
第 10 條第 2 項明定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故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7賠償義務機關是誰?
原則是執行職務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機關,不確定時依第 9 條程序確定。
Q8國家賠償怎麼申請?
寫書面請求 → 確認賠償義務機關 → 雙掛號或存證信函寄送 → 出席協議會 → 協議成立簽協議書。
Q9國賠書面請求要寫什麼?
請求人資料、賠償義務機關、事實經過、損害內容、賠償金額計算、法律依據、證據清單,附單據影本。
Q10協議不成立怎麼辦?
機關逾 30 日不開始協議或 60 日協議不成立,依第 11 條向法院提國賠訴訟。
Q11機關不付錢怎麼強制執行?
持協議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可扣押機關存款、查封不動產,不必另行起訴。
Q12國賠協議 vs 直接告公務員個人差在哪?
告國家須協議前置;對公務員個人提民法 186 侵權可直接起訴,但須證明故意或重大過失,勝率較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途徑 | 需否協議前置 | 對象 | 特點 |
|---|---|---|---|
| 國賠協議前置(本條) | 是 | 國家/機關 | 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可不打官司直接執行 |
| 國賠訴訟(第 11 條) | 是(協議不成才能提) | 國家/機關 | 協議破局後的司法救濟,須繳裁判費 |
| 對公務員個人提侵權(民法 186) | 否 | 公務員個人 | 可直接起訴,但須證明故意或重大過失,勝率較低 |
需否協議前置
- 國賠協議前置(本條)
- 是
- 國賠訴訟(第 11 條)
- 是(協議不成才能提)
- 對公務員個人提侵權(民法 186)
- 否
對象
- 國賠協議前置(本條)
- 國家/機關
- 國賠訴訟(第 11 條)
- 國家/機關
- 對公務員個人提侵權(民法 186)
- 公務員個人
特點
- 國賠協議前置(本條)
- 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可不打官司直接執行
- 國賠訴訟(第 11 條)
- 協議破局後的司法救濟,須繳裁判費
- 對公務員個人提侵權(民法 186)
- 可直接起訴,但須證明故意或重大過失,勝率較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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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690620 制定)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先行程序。 二、為減少訟累,爰參照外國立法例(韓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奧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於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訴請國家賠償之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以減訟累。 三、本條第二項明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請求權人損害賠償之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於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
- 損害賠償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一、本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先行程序。 二、為減少訟累,爰參照外國立法例(韓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奧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於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訴請國家賠償之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以減訟累。 三、本條第二項明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請求權人損害賠償之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於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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