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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24026 號
要旨
有關請求國家賠償案
主旨
有關貴會及理事長李○○君請求國家賠償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貴會 95 年 6 月 15 日兆豐金工字第 95009 號函辦理。
二、按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本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五、賠償義務機關。六、年、月、日。損害賠償之請求,不合前項所定程式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於相當期間內補正。」第 14 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如認為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 7 日以上之期間,通知其補正,…」本件來函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略陳以:本部作成函釋曲解法律致貴會全體會員及理事長本人之權益受損等情,請各會員及理事長本人於國家賠償將請求書中將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欄項下詳述之,並檢具相關證據資料,依上開規定於文到 10 日內,由各該請求權人或代理人以書面並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本部,尚不得僅以出具貴會函之方式代之。
三、本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同一損害賠償事件有多數請求權人者,得委任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前二項代理人應於最初為協議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本件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權人如為貴會全體會員及理事長本人,應由各該會員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如委任他人為代理人時,並請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書。
四、至於國家賠償請求書及委任書格式請自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j.gov.tw)/法律事務司/國家賠償網頁下載。
正本
台北市○○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