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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府授賠秘字第 09730949000 號
要旨
對於已罹法定期限、或非屬該機關所管轄之國家賠償案件,將簽報陳核表單化,若符合表列之事由且為明顯應拒絕賠償者,得逕勾選項,以達行政效能;惟該請求事項為他機關管轄者,仍應將該請求案件函移他機關受理
說明
一、本會 97 年 4 月 10 日府賠秘字第 09730924800 號簽奉核定辦理。
二、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以下簡稱國賠)請求權人申請國家賠償時,常因不符合「國家賠償法」及「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之規定,即逕行送件,尤以該等申請案,多非本府及所屬各機關管轄、或時效已罹法定期限、或相關損害應依其他法律請求者等,如仍依公文簽稿模式陳核,頻增本府各機關於受理後,公文起承轉合之繁瑣因擾,未具行政效能。
三、本府將前揭國賠案件之簽報陳核表單化,如符合表列各項事由,其屬明顯應予拒絕賠償者,可逕勾選項,再補以簡要說明陳核,爾後各機關學校均統一就說明二之國賠應予以拒絕賠償案,下載表單陳核辦理,毋須再以「簽」方式於說明欄敘事陳核。惟各機關以該簽辦單陳核後,仍須依「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及「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如請求事項乃其他機關管轄者,仍須將該請求國賠案,再函移該他機關受理,而非僅以簽辦單奉核定拒絕賠償即結案。
四、本表單式簽辦單,各機關學校可自本府「公文製作系統」左上角「最新消息 /下載區」進入「其他定型化表單」點選「法規委員會」欄,逕自下載後使用陳核。另本府法規委員會網站,亦可供下載該電子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