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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第 9 條

  1. 1.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2.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 3.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4.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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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9條依損害來源認定賠償義務機關:公務員違法找所屬機關,公共設施瑕疵找設置或管理機關,委外經營則找委託機關。

Q · 國家賠償該告哪一個機關?

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賠償義務機關由損害來源決定: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造成損害,告該公務員所屬機關;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損害,告設置或管理機關,若該設施委外經營則告委託出去的政府機關,而非民間廠商。原機關若已裁撤或改組,找承受其業務的機關,沒有承受機關時找上級機關。若實在無法確定或機關之間有爭議,可請求共同上級機關確定,上級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被告。

白話解讀

想告國家賠錢,第一個門檻不是「我有沒有理」,而是「我該告誰」。國家不是一個窗口,它是幾千個機關拼起來的迷宮。告錯機關,你的案子直接被駁回,重新走一次協議程序,時效還在繼續跑。這條法律幫你把迷宮畫成一張地圖:公務員害你,告他的所屬機關;公共設施害你(路面有洞、號誌壞了、公園器材斷了),告負責設置或管理的機關;如果這個設施是委外給民間管理的,反而要告原本那個「委託出去」的政府機關,不是廠商。機關不見了(裁撤、改組),找接手業務的;沒人接手,找上級。最後還有一張保險絲:實在搞不清楚該告誰,或機關之間互踢皮球,你可以直接請上級機關指定,上級拖過 20 天不指定,你就直接告上級。整條法律的精神是:不能讓你因為政府內部結構複雜就賠不到錢。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第9條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規範,依損害來源區分歸屬:公務員違法行為由其所屬機關負責、公共設施瑕疵由設置或管理機關負責、委外管理者由委託機關負責;機關裁撤改組則由承受業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承接,並設有「請求上級機關確定」及「逾二十日未確定得逕以上級機關為被告」的補充機制,確保人民不因政府內部分工複雜而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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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路上的坑洞害我摔車,到底該告市政府還是哪個單位?

看是哪一條路。市區一般道路通常是市府工務局或養工處;省道是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國道是高速公路局。可上交通部公路局官網或縣市政府道路認養查詢系統查。內行人提示:報案時警方做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會記載道路名稱與管轄單位,左下角通常就寫出該路段管理機關,是最快的查法。

Q2公共設施委外給民間管理,受傷了該告誰?

告原本委託出去的政府機關(第2項後段,108年修法新增)。例如市府把運動中心BOT給民間公司營運,你在運動中心受傷,賠償義務機關是市府而非民間公司。這個設計對請求人有利,因為告政府機關的執行力比告民間公司強。內行人提示:你仍可同時對民間公司提民法第184條侵權訴訟,雙軌並行不衝突,看哪邊先賠或賠得多。

Q3機關互相推說不是他們管的,我該怎麼辦?

用第4項。寄一份書面給雙方共同上級機關,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從你寄出日期起算二十日,上級沒確定的話,你可直接以該上級機關為被告,提起國賠協議或訴訟。內行人提示:寄這份書面務必用存證信函或雙掛號並保留回執,因為二十日是從上級被請求之日起算,沒有送達證明就沒有起算日。

Q4國家賠償該告哪個機關?

依損害來源決定:公務員違法告所屬機關,公共設施瑕疵告設置或管理機關,委外經營告委託機關。這是國賠案件的第一道程序門檻。

Q5什麼是賠償義務機關?

國賠案件中依法應負賠償責任、進行協議並應訴的特定政府機關,由法律明定不容任意選擇。

Q6委託機關和管理機關差在哪?

設施由機關自管時告設置或管理機關;委外給民間經營時改告當初委託出去的政府機關,民間業者不是國賠被告。

Q7什麼叫承受業務之機關?

原賠償義務機關裁撤或改組後,接手其業務的機關;沒有承受機關時改由上級機關負責。

Q8國家賠償怎麼確定該告誰?

先分損害來源(公務員/公共設施/委外)→ 鎖定責任機關 → 確認機關是否裁撤改組 → 無法確定時請上級機關確定。

Q9機關互踢皮球時怎麼處理?

以存證信函向共同上級機關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保留送達回執;上級逾二十日未確定得逕以上級機關為被告。

Q10怎麼查路段是哪個機關管的?

查交通事故現場圖左下角記載的管理機關,或上公路局/縣市政府道路認養查詢系統,市區道路多為工務局、省道為公路局、國道為高公局。

Q11告錯機關後要怎麼補救?

重新向正確機關提出書面請求並協議;注意請求權時效仍持續進行,須在自知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內完成。

Q12公共設施委外要告政府還是民間廠商?

國賠告委託出去的政府機關(執行力較強);同一事件另可對民間業者提民法184條侵權訴訟,雙軌並行不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損害來源賠償義務機關法律依據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第9條第1項(依第2條第2項請求)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機關自管)設置或管理機關第9條第2項前段(依第3條第1項請求)
公共設施委外經營委託機關(原政府機關)第9條第2項後段(依第3條第2項請求)
原機關裁撤或改組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無承受者為上級機關第9條第3項
無法確定或機關有爭議經請求由上級機關確定;逾20日未確定得逕以上級機關為被告第9條第4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国家賠償法 第3条(賠償責任者・費用負担者の責任)
🇰🇷 韓國국가배상법 제6조(비용부담자 등의 책임)
🇨🇳 中國国家赔偿法 第7条(赔偿义务机关)
🇩🇪 德國Grundgesetz Art. 34(Haftungsverlagerung auf die Anstellungskörperschaft)i.V.m. BGB § 839
🇺🇸 美國Federal Tort Claims Act, 28 U.S.C. § 1346(b) 與 § 2674(United States 為唯一適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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