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國家賠償責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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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怠於執行職務致損害者亦同。
Q · 公務員違法害我,我可以告國家嗎?
可以,國家賠償法第2條讓你直接向國家求償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受損者亦同。賠償對象是國家而非個別公務員,受害人不需要先鎖定哪一個公務員。若該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於賠付後得向他求償。
白話解讀
公務員把你害了,你的對象不是那個公務員,是國家。這個設計在心理上跟現實上都很關鍵:警察開錯單、戶政誤發文件、稅務員違法處分、消防員應該救卻沒救,這些情況下你不用去追個別公務員的薪水(你也追不到多少),你直接讓國家賠。但有兩個門檻必須過:第一,公務員是在「行使公權力」(不是下班開車撞到你,那是普通車禍);第二,他有故意或過失,而且行為違法。第二項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角度:「怠於執行職務」也算。也就是說,公務員「該做而沒做」害了你,跟「亂做」一樣可以要國家賠。第三項是最後一個齒輪:國家賠完,如果那個公務員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國家可以回頭跟他要錢。這保證了制度不會變成公務員的免死金牌。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第2條為國家賠償制度的核心規範:界定「公務員」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並確立兩種國家賠償類型——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權利,以及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受損;同時規定國家賠付後,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享有求償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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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知道該找哪個機關當被告?
看那個公務員是哪個機關的人。警察是警察局,戶政是戶政事務所,環保稽查員是環保局。搞錯機關不會直接被退,賠償義務機關有義務轉送(國賠法第9條),請求書上寫『如本機關非賠償義務機關,請依第9條轉送』,省下來回奔波的時間。
Q2公務員合法但讓我受損的處分,能告嗎?
不能依本條請求國家賠償。本條要求的是違法行為,合法處分造成的損失要看是否符合徵收補償或其他特別法。賠償通常含全部損失加精神慰撫金,補償只算合理對價,金額差異很大。
Q3怠於執行職務這款很難用嗎?
比亂做難用。實務上要證明法律明確要求機關應做某事、機關有能力做、明知或可得而知卻沒做、你因此受害。釋字第469號後門檻有放寬。內行人提示:催告紀錄是關鍵證據,曾書面向機關反映過危險的那份文件,就是機關明知的鐵證。
Q4國家賠償是什麼?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害你時由國家負賠償責任的制度,賠償對象是國家而非個別公務員,源於憲法第24條。
Q5什麼叫怠於執行職務?
公務員對特定人民負有作為義務、有作為可能卻未作為,導致人民受損;須符合保護規範理論(釋字469號)。
Q6誰算國賠法上的公務員?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範圍及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團體(第4條),如委外的拖吊業者。
Q7國賠跟民事賠償差在哪?
國賠對象是國家、須行使公權力且違法、起訴前要先協議;民事侵權對象是私人、可直接起訴。
Q8國家賠償怎麼申請?
保全證據 → 確認賠償義務機關 → 書面請求 → 30日內協議 → 協議不成才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
Q9國賠賠償金額怎麼算?
實際損害(醫療費、財產損失、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補充適用民法損害賠償規定(第5條)。
Q10申請國賠要花多少錢?
協議階段免費;進入訴訟後依請求金額繳裁判費(約1.1%),律師費視案件複雜度。
Q11怎麼證明公務員違法或有過失?
書面處分、執法錄影、目擊證人、催告紀錄;怠於執行職務可用曾書面反映危險的文件證明機關明知。
Q12國家賠償 vs 民法侵權哪個適用?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違法走國賠;公務員私法行為(如下班開車)或一般私人走民法第184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ational_compensation | civil_tort_184 | admin_compensation |
|---|---|---|---|
| 責任主體 |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 加害之私人 | 行使公權力之機關(合法損失補償) |
| 成立要件 | 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違法+故意過失 |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權利 | 合法行為造成特別犧牲 |
| 前置程序 | 協議前置(第10條) | 無,可直接起訴 | 依各別特別法 |
| 審判途徑 | 普通法院民事庭 | 普通法院民事庭 | 行政法院 |
national_compensation
- 責任主體
-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 成立要件
- 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違法+故意過失
- 前置程序
- 協議前置(第10條)
- 審判途徑
- 普通法院民事庭
civil_tort_184
- 責任主體
- 加害之私人
- 成立要件
-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權利
- 前置程序
- 無,可直接起訴
- 審判途徑
- 普通法院民事庭
admin_compensation
- 責任主體
- 行使公權力之機關(合法損失補償)
- 成立要件
- 合法行為造成特別犧牲
- 前置程序
- 依各別特別法
- 審判途徑
- 行政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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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690620 制定)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明定公務員之定義。 二、本條第二項係本憲法第二十四條國家賠償之旨,規定國家對公務員之違法行為負擔損害賠償之要件。即:㈠須係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公務員於辦理不屬於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行為,係屬一般私權關係事件,不在本法賠償之列。㈡須係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凡因災禍等不可抗力所致之損害,衡諸一般立法例,由於所採體制不同,或定為免責事由,或定為非屬賠償之範圍,均不在國家賠償之列。而此類事件應屬社會救助之範圍。㈢須行為違法,至適法行為,縱有損失,亦不發生依本法請求賠償責任問題。㈣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此項自由及權利,係指法律所維護及保障之一切自由及權利而言。公務員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此種行為可包括積極的作為與消極的不作為。而公務員消極的不作為,亦即怠於執行職務,有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時,為使將來適用不致發生解釋的問題而有所爭執,爰規定凡符合此情況者,亦可請求國家賠償。 三、本條第三項係本憲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應負民事責任」之旨,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後,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具有求償權。
- 法令名詞
- 公權力名詞
- 故意名詞
- 不法侵害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求償名詞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公務員之定義。 二、本條第二項係本憲法第二十四條國家賠償之旨,規定國家對公務員之違法行為負擔損害賠償之要件。即:㈠須係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公務員於辦理不屬於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行為,係屬一般私權關係事件,不在本法賠償之列。㈡須係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凡因災禍等不可抗力所致之損害,衡諸一般立法例,由於所採體制不同,或定為免責事由,或定為非屬賠償之範圍,均不在國家賠償之列。而此類事件應屬社會救助之範圍。㈢須行為違法,至適法行為,縱有損失,亦不發生依本法請求賠償責任問題。㈣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此項自由及權利,係指法律所維護及保障之一切自由及權利而言。公務員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此種行為可包括積極的作為與消極的不作為。而公務員消極的不作為,亦即怠於執行職務,有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時,為使將來適用不致發生解釋的問題而有所爭執,爰規定凡符合此情況者,亦可請求國家賠償。 三、本條第三項係本憲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應負民事責任」之旨,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後,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具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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