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國家賠償責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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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怠於執行職務致損害者亦同。
Q · 公務員違法害我,我可以告國家嗎?
可以,國家賠償法第2條讓你直接向國家求償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受損者亦同。賠償對象是國家而非個別公務員,受害人不需要先鎖定哪一個公務員。若該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於賠付後得向他求償。
深度解讀
公務員把你害了,你的對象不是那個公務員,是國家。這個設計在心理上跟現實上都很關鍵:警察開錯單、戶政誤發文件、稅務員違法處分、消防員應該救卻沒救,這些情況下你不用去追個別公務員的薪水(你也追不到多少),你直接讓國家賠。但有兩個門檻必須過:第一,公務員是在「行使公權力」(不是下班開車撞到你,那是普通車禍);第二,他有故意或過失,而且行為違法。第二項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角度:「怠於執行職務」也算。也就是說,公務員「該做而沒做」害了你,跟「亂做」一樣可以要國家賠。第三項是最後一個齒輪:國家賠完,如果那個公務員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國家可以回頭跟他要錢。這保證了制度不會變成公務員的免死金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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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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