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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7001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行政機關所歸屬之行政主體如立於與一般人民相同之財產權主體地位,因受不同行政主體所屬行政機關之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造成之侵害,並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要件時,亦得成為國家賠償之請求權人,而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主旨

關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所屬自小客貨車遭貴管路樹傾倒壓損車體,得否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處 99 年 10 月 14 日北市工公園字第 09935351220 號函。

二、按依國家賠償法得請求國家賠償者,係指合於該法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人民」。其所謂「人民」,當指對稱於「國家」以外,而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人,(本部 75 年 10 月 22日(75)法律字第 13047 號函參照),亦即居於國家主權作用之一般統治關係,受國家公權力支配者均屬之。是以,行政機關所歸屬之行政主體如係立於與一般人民相同之財產權主體地位,因受不同行政主體所屬行政機關之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造成之侵害,並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要件時,亦得為國家賠償之請求權人。(參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9 版,94年 8 月,第 744 頁;陳敏著,行政法總論,6 版,98 年 9 月,第 1154 頁;董保城、湛中樂著,國家責任法,初版,94 年 8月,第 133 頁)

正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007001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0 日發布,要旨:行政機關所歸屬之行政主體如立於與一般人民相同之財產權主體地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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