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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1005316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1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如請撥金額中包括訴訟費用,該費用係屬賠償義務機關涉訟費用,不得併計國家賠償範圍內

主旨

關於施○○君請求國家賠償金一案,貴校請撥金額新臺幣 15 萬 0,683元(含訴訟費用),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01 年 2 月 24 日交大人字第 1011001672 號函。

二、旨揭本案請撥金額中包括訴訟費用,按該項費用,係屬賠償義務機關涉訟之費用,宜由貴校本於職權自行處理,不得併計國家賠償範圍內,此部分自不應由本部撥付,請貴校更正後,再來函辦理請撥事宜。正 本:國立○○大學

副本

教育部、本部會計處、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1005316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發布,要旨:如請撥金額中包括訴訟費用,該費用係屬賠償義務機關涉訟費用,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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