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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206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9 條等規定立法意旨,在使權益受不法侵害民眾,易尋索賠對象,於賠償機關有爭議時仍有救濟之途,故賠償義務機關即為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事實受理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

主旨

關於貴署受理洪○○君及彭○○君請求國家賠償案所涉賠償義務機關爭議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貴署 100 年 7 月 22 日漁二字第 1001297116 號函。

二、按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9 條規定:「依第 2 條第 2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 1 項)。依第 3 條第 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 2 項)。…」揆諸立法意旨係為使權益受不法侵害之民眾,易於尋找索賠對象,於賠償機關有爭議時仍有救濟之途而設(國家賠償法草案條文對照表參照--- 載於立法院公報第 69 卷第 47 期第 25-26 頁)。是以,所稱之「賠償義務機關」,係指民眾請求國家賠償時,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之機關而言。至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之實體要件(本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條第1 項、第 4 條或第 13 條)是否具備、其他機關有無共同侵害之責任原因等,係屬責任分擔或後續求償問題,與受理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無涉。合先敘明。

三、又行政機關因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對他機關為協助之行為,被請求機關對其行政協助行為之合法性應負責任,被請求機關之行政協助行為如係外部行為且已直接對人民發生作用,因錯誤、逾越權限、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原因而構成違法,該違法之行政協助行為應可獨立構成國家賠償責任,且以被請求機關自己為賠償義務機關(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 9 月 3 版第 1 刷,第639 頁參照)。觀諸本件來函所附國家賠償請求書,本件依請求權人所主張之事實略以:係因 84 年間違法遭主管機關沒入之「永金展 6號」漁船於點交新竹市政府後,新竹市政府及其所屬公務員任令該船停泊於新竹南寮漁港內長達十餘年,未為任何保管及銷毀作為致該船因不明原因起火波及他船,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參照上開說明及沒入點交時之「海關變賣貨物及運輸工具處理程序」第 3 點第 5款第 2 目及「走私沒入船筏及無籍、無主船筏處理作業程序」第 3點及第 7 點規定,因走私遭主管機關沒入之漁船,點交縣市政府看管,係基於政府機關間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所為權限範圍內之相互協助行為,而沒入之漁船點交縣市政府後之管理,屬於外部行為,從而,縣市政府如因管理作為致民眾權益損害時,應以縣市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其請求而應開啟行政程序,就是否構成國家賠償責任進行實質審查。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000206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發布,要旨: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9 條等規定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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