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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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 2.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 3.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 4.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 5.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 6.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 7.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人民可要求承辦機關向他機關調取資料,而非自行奔波。
Q · 政府機關叫我自己去另一個單位拿資料,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要求承辦機關依第19條自行調取
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第4款,執行職務所必要的文書或資料若由其他機關持有,承辦機關得(也應)向該機關請求協助調取,而非要求民眾自行奔波。實務上你需要明確提出此請求並引用條號;若被口頭拒絕,可要求書面說明理由,並向其共同上級機關或監察院反映。
深度解讀
你去戶政事務所辦一件事,對方說「這要問地政處」。你跑去地政處,地政處說「這部分要回去問戶政」。你來回跑了三趟,問題還在原地。這不是你的問題,是政府機關違反了這條法律。第19條白紙黑字規定:行政機關之間有互相協助的義務。不是人情,不是看心情,是「應」,是法律上的強制。如果 A 機關處理你的案子需要 B 機關手上的資料,A 機關應該自己去跟 B 要,而不是叫你當跑腿。這條更厲害的地方在後半段:它連拒絕的理由都限死了,只有兩種情況「應拒絕」(超出權限、嚴重妨害自身業務),其他理由只是「得拒絕」,而且拒絕了還要書面說明理由,對方不服可以告到上級機關。換句話說,機關踢皮球是有成本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行政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非名詞
- 異議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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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