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 1.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 2.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 3.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 4.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 5.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 6.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 7.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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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人民可要求承辦機關向他機關調取資料,而非自行奔波。
Q · 政府機關叫我自己去另一個單位拿資料,我可以拒絕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第4款,執行職務所必要的文書或資料若由其他機關持有,承辦機關得(也應)向該機關請求協助調取,而非要求民眾自行奔波。實務上你需要明確提出此請求並引用條號;若被口頭拒絕,可要求書面說明理由,並向其共同上級機關或監察院反映。
白話解讀
你去戶政事務所辦一件事,對方說「這要問地政處」。你跑去地政處,地政處說「這部分要回去問戶政」。你來回跑了三趟,問題還在原地。這不是你的問題,是政府機關違反了這條法律。第19條白紙黑字規定:行政機關之間有互相協助的義務。不是人情,不是看心情,是「應」,是法律上的強制。如果 A 機關處理你的案子需要 B 機關手上的資料,A 機關應該自己去跟 B 要,而不是叫你當跑腿。這條更厲害的地方在後半段:它連拒絕的理由都限死了,只有兩種情況「應拒絕」(超出權限、嚴重妨害自身業務),其他理由只是「得拒絕」,而且拒絕了還要書面說明理由,對方不服可以告到上級機關。換句話說,機關踢皮球是有成本的。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9條為行政協助(職務協助)之總則性規範:行政機關於權限範圍內負有互相協助之法定義務,並就請求事由、書面要件、應拒絕與得拒絕之界線、爭議裁決機制及費用分擔,建立完整的跨機關協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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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19條是什麼?▾
規定行政機關間負有互相協助的法定義務,是人民對抗機關踢皮球的依據。
Q2機關叫我自己去別的單位拿資料合法嗎?▾
不一定。若資料在他機關手上,承辦機關可依第19條第2項第4款自行調取,你可要求其這麼做。
Q3被請求機關可以拒絕協助嗎?▾
只有超出權限或嚴重妨害自身職務時『應拒絕』,其他僅『得拒絕』且須書面說明理由。
Q4機關拒絕協助後怎麼處理爭議?▾
由請求與被請求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時由被請求機關上級決定。
Q5請求協助一定要書面嗎?▾
原則上要書面,但緊急情形可免,口頭請求即成立,事後補正。
Q6行政協助要付費嗎?▾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機關要求負擔協助費用,金額與支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共同上級裁定。
Q7公務員可以用『我很忙』拒絕協助嗎?▾
不行。『很忙』非法定拒絕事由,只有依法不得為之或嚴重妨害職務才可硬拒。
Q8民眾如何引用第19條施壓承辦機關?▾
在陳情書明確寫『依第19條第2項第N款請貴機關向○○機關請求協助』,把模糊請求變成義務催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ust_refuse | may_refuse |
|---|---|---|
| 法律效果 | 應拒絕(強制) | 得拒絕(裁量) |
| 事由 | 非權限範圍/依法不得為之;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自身職務 | 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 |
| 說明義務 | 須書面通知理由 | 須書面通知理由 |
| 民眾施壓空間 | 低(紅線明確) | 高(可質疑正當性、要求啟動上級裁決)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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