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應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人民可要求承辦機關向他機關調取資料,而非自行奔波。
Q · 政府機關叫我自己去另一個單位拿資料,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要求承辦機關依第19條自行調取
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第4款,執行職務所必要的文書或資料若由其他機關持有,承辦機關得(也應)向該機關請求協助調取,而非要求民眾自行奔波。實務上你需要明確提出此請求並引用條號;若被口頭拒絕,可要求書面說明理由,並向其共同上級機關或監察院反映。
你去戶政事務所辦一件事,對方說「這要問地政處」。你跑去地政處,地政處說「這部分要回去問戶政」。你來回跑了三趟,問題還在原地。這不是你的問題,是政府機關違反了這條法律。第19條白紙黑字規定:行政機關之間有互相協助的義務。不是人情,不是看心情,是「應」,是法律上的強制。如果 A 機關處理你的案子需要 B 機關手上的資料,A 機關應該自己去跟 B 要,而不是叫你當跑腿。這條更厲害的地方在後半段:它連拒絕的理由都限死了,只有兩種情況「應拒絕」(超出權限、嚴重妨害自身業務),其他理由只是「得拒絕」,而且拒絕了還要書面說明理由,對方不服可以告到上級機關。換句話說,機關踢皮球是有成本的。
行政程序法第19條為行政協助(職務協助)之總則性規範:行政機關於權限範圍內負有互相協助之法定義務,並就請求事由、書面要件、應拒絕與得拒絕之界線、爭議裁決機制及費用分擔,建立完整的跨機關協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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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承辦機關自行調取。第19條第2項第4款明確規定,執行職務所必要的文書或資料在其他機關手上時,可以請求協助。實務上你需要明確提出要求並引用條號。內行人提示:若同時需要多個機關資料,在陳情書一次列清楚每個機關與文件,讓主辦機關一次發函,比分批催效率高十倍。
先依第5項要求書面說明理由。拿到後若不合理,可向其上級機關陳情或向監察院檢舉行政怠惰。內行人提示:監察院陳情門檻很低,一封信即可;機關收到調查函處理速度會明顯加快。
規範行政協助,行政機關於權限範圍內負有互相協助的法定義務,是對抗機關踢皮球的依據。
無隸屬關係的機關間,因法律或事實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時,請求並提供的個案性協力。
應拒絕是強制紅線(超出權限/嚴重妨害職務);得拒絕是裁量(有正當理由),兩者都須書面說明。
協助不移轉管轄權、屬個案協力;委任委託(15、16條)涉及權限移轉行使。
當場詢問可否依第19條調取 → 被拒要求書面理由 → 陳情書引用第2項第4款指明機關與文件。
原則書面,緊急情形可免,口頭請求即成立、事後補正。
被請求機關得要求請求機關負擔費用,金額與支付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共同上級裁定。
保留書面拒絕理由作為向上級機關或監察院陳情的依據,並指明違反第19條協助義務。
文件在他機關時,受理機關應依第19條調取,而非以『不在我這』拒絕你的資訊公開申請。
協助不移轉案件、原機關仍主辦;移送(17、18條)是把整個案件交給有管轄權機關。
| 比較面向 | must_refuse | may_refuse |
|---|---|---|
| 法律效果 | 應拒絕(強制) | 得拒絕(裁量) |
| 事由 | 非權限範圍/依法不得為之;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自身職務 | 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 |
| 說明義務 | 須書面通知理由 | 須書面通知理由 |
| 民眾施壓空間 | 低(紅線明確) | 高(可質疑正當性、要求啟動上級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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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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