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行政程序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在說明「當事人」的定義,當事人指的是在行政程序中有相關利益的人,包括申請人、行政處分的相對人、締結行政契約的相對人、受到行政指導的相對人、向行政機關陳情的人,以及其他依照這個法規參加行政程序的人。 舉個例子,如果你向政府申請一個建築許可證,你就是申請人,而政府就是行政機關,如果政府決定不給你許可證,你就是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如果你和政府簽了一份合約,你就是締結行政契約的相對人。如果政府對你進行了行政指導,你就是受到行政指導的相對人。如果你向政府陳情,你就是向行政機關陳情的人。如果你在其他情況下需要參加行政程序,你也可以被視為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