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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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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20條定義六類當事人:申請人、處分相對人、契約相對人、指導相對人、陳情人,及其他依法參加程序之人。

Q · 我去政府陳情,被說「不是當事人」,是真的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20條,當事人共有六類,其中第五款「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白紙黑字就是當事人。只要落在六款任何一類(申請人、處分相對人、契約相對人、指導相對人、陳情人,或依第23條申請參加程序之人),就有資格閱覽卷宗、陳述意見、申請迴避與接受通知。機關不能用一句「你不是當事人」就把人擋在程序外。

白話解讀

你去市公所申請建築許可,承辦人拖了三個月沒回應。你想申訴,但市公所說你不是「當事人」,沒資格要求查看卷宗。這種事每天都在發生。第 20 條就是你的入場券:它列出六種人算是行政程序的「當事人」,只要你落在其中任何一類,你就有資格參與程序、閱覽卷宗、表示意見、接受通知。反過來說,如果你不在這六類裡面,你連站在這個程序裡面說話的位置都沒有。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六款「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這是一道暗門:你本來不是當事人,但如果程序的結果會影響你的權益,你可以依第 23 條申請參加,一旦被准許,你就變成當事人了。很多人以為行政程序只跟「被處罰的人」有關。不是的。申請人、被處分的人、簽行政契約的人、被行政指導的人、甚至只是陳情的人,全都是當事人。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20條為當事人的定義性規範,以類型化列舉六款界定誰是行政程序的當事人:申請人及其相對人、行政處分相對人、行政契約相對人、行政指導相對人、陳情之人,以及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第六款為概括條款,使利害關係人得依第23條申請參加後取得當事人地位,是程序參與資格的總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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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20條當事人有哪幾類?

六類:申請人及相對人、行政處分相對人、行政契約相對人、行政指導相對人、陳情人,及其他依法參加程序之人。

Q2陳情人算行政程序當事人嗎?

算。第20條第5款明文「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即為當事人,機關應依規定處理並回應。

Q3我不是被處分的人,能參與行政程序嗎?

可以。若程序結果影響你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依第23條申請參加,核准後即成為第20條第六款的當事人。

Q4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閱覽卷宗(第46條)、陳述意見(第39條)、申請公務員迴避(第33條)、接受合法送達等程序保障。

Q5機關說我不是當事人,我該怎麼辦?

以書面引用第20條具體款次主張身分,要求機關正式回應;若遭否認,該認定本身可作為訴願理由。

Q6檢舉人是當事人嗎?

單純檢舉人原則上非當事人,但若同時是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可依第23條申請參加取得當事人地位。

Q7利害關係人申請參加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應在行政處分作成「之前」提出,事後再主張已無參與該程序的實益,只能改走訴願或行政訴訟。

Q8公務員漏列當事人會怎樣?

可能造成程序瑕疵,處分有被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的風險,程序須重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次類型典型情境是否需機關同意取得身分
第一款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申請建照、補助、許可否(當然當事人)
第二款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被裁罰、被撤照否(當然當事人)
第三款行政契約之相對人與政府簽場地租賃、委辦契約否(當然當事人)
第四款行政指導之相對人被主管機關勸導、輔導否(當然當事人)
第五款陳情之人向機關陳情、反映問題否(當然當事人)
第六款依法參加程序之人利害關係居民、第三人是(須依第23條申請並經核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2조(당사자등의 정의)
🇩🇪 德國VwVfG § 13(Beteiligte am Verwaltungsverfahren)
🇺🇸 美國5 U.S.C. § 551(3)(definition of "party" under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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