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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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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例如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例如政府建議打疫苗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例如23 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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