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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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當事人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申請人&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 ※學術上有爭議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本款+§23體系解釋-利害關係人or參加行政程序之第三人)
(另參§23-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爭點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本款所稱申請之相對人是否為受理申請之行政機關?]
羅傳賢師:
「申請之相對人」係指權利或權益「受申請事項影響之第三人」
mmoooonn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申請之相對人➡️受理申請的機關)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二三四五、➡️ §2 I ➡️扣掉針對不特定人的行政行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紛爭解決一次性➡️促進行政效率)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例如我跟你 你就是相對人安餒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例如我跟你 你就是相對人安餒
linyijing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行政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也可為本條之當事人。ex:學校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例如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例如政府建議打疫苗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例如23
利害關係人
lydia40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當事人的種類
k750227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申請人=人民
6.參加人(23條)-紛爭解決一次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