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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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nm19997288
3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例如我跟你 你就是相對人安餒









mnm19997288
3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例如我跟你 你就是相對人安餒

linyijing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行政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也可為本條之當事人。ex:學校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例如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例如政府建議打疫苗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例如23
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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