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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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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20條定義六類當事人:申請人、處分相對人、契約相對人、指導相對人、陳情人,及其他依法參加程序之人。

Q · 我去政府陳情,被說「不是當事人」,是真的嗎?

不是。陳情人是第20條第5款明定的當事人

依行政程序法第20條,當事人共有六類,其中第五款「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白紙黑字就是當事人。只要落在六款任何一類(申請人、處分相對人、契約相對人、指導相對人、陳情人,或依第23條申請參加程序之人),就有資格閱覽卷宗、陳述意見、申請迴避與接受通知。機關不能用一句「你不是當事人」就把人擋在程序外。

白話解讀

你去市公所申請建築許可,承辦人拖了三個月沒回應。你想申訴,但市公所說你不是「當事人」,沒資格要求查看卷宗。這種事每天都在發生。第 20 條就是你的入場券:它列出六種人算是行政程序的「當事人」,只要你落在其中任何一類,你就有資格參與程序、閱覽卷宗、表示意見、接受通知。反過來說,如果你不在這六類裡面,你連站在這個程序裡面說話的位置都沒有。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六款「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這是一道暗門:你本來不是當事人,但如果程序的結果會影響你的權益,你可以依第 23 條申請參加,一旦被准許,你就變成當事人了。很多人以為行政程序只跟「被處罰的人」有關。不是的。申請人、被處分的人、簽行政契約的人、被行政指導的人、甚至只是陳情的人,全都是當事人。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20條為當事人的定義性規範,以類型化列舉六款界定誰是行政程序的當事人:申請人及其相對人、行政處分相對人、行政契約相對人、行政指導相對人、陳情之人,以及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第六款為概括條款,使利害關係人得依第23條申請參加後取得當事人地位,是程序參與資格的總開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去陳情,機關說收到了但一直沒回應,我能怎麼辦?

你是第五款的當事人,不是「投書就沒事了」。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陳情案,機關應訂定處理期限。超過期限不回應,可向其上級機關反映。內行人提示:陳情最好用書面掛號寄送並保留回執,口頭陳情機關可以裝沒聽到,書面掛號是你「已陳情」的鐵證,也同時確認了你的當事人身分。

Q2我不是被處罰的人,但政府的決定影響到我,我能參與嗎?

可以。第23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可申請參加行政程序,核准後就是第20條第六款的當事人。關鍵是要證明程序結果對你的權益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不是只有事實上不開心。內行人提示:申請參加要在處分作成之前提出,等處分出來才想參與已來不及,只能走訴願,程序成本差十倍。

Q3行政程序法第20條當事人有哪些?

六類:申請人及相對人、行政處分相對人、行政契約相對人、行政指導相對人、陳情人,及其他依法參加程序之人。

Q4六款當事人差在哪?

前五款是當然當事人,不需機關同意;第六款是概括條款,利害關係人須依第23條申請參加並經核准才取得身分。

Q5什麼叫「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指本來不是當事人,但程序結果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依第23條申請參加並經核准的利害關係人。

Q6陳情人是當事人嗎?

是。第20條第5款明定「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即為當事人,機關應依規定處理並回應。

Q7怎麼主張自己是行政程序當事人?

對照第20條六款確認款次 → 以書面引用具體款次向機關主張 → 機關須正式回應身分認定。

Q8成為當事人後可以要求什麼?

閱覽卷宗(第46條)、陳述意見(第39條)、申請公務員迴避(第33條)、接受合法送達。

Q9利害關係人怎麼申請參加程序?

依第23條於處分作成前向機關提出申請,釋明對程序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核准即取得當事人地位。

Q10怎麼證明自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提出程序結果將直接影響你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具體事證,如相鄰土地權狀、受影響的營業或居住事實,而非單純不滿。

Q11檢舉人 vs 當事人差在哪?

單純檢舉人原則上非當事人,無閱卷與陳述權;若同時是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可依第23條申請參加取得身分。

Q12當事人 vs 利害關係人差在哪?

前五款當事人當然取得身分;利害關係人須依第23條申請參加,核准後才成為第六款當事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次類型典型情境是否需機關同意取得身分
第一款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申請建照、補助、許可否(當然當事人)
第二款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被裁罰、被撤照否(當然當事人)
第三款行政契約之相對人與政府簽場地租賃、委辦契約否(當然當事人)
第四款行政指導之相對人被主管機關勸導、輔導否(當然當事人)
第五款陳情之人向機關陳情、反映問題否(當然當事人)
第六款依法參加程序之人利害關係居民、第三人是(須依第23條申請並經核准)

類型

第一款
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第二款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第三款
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第四款
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第五款
陳情之人
第六款
依法參加程序之人

典型情境

第一款
申請建照、補助、許可
第二款
被裁罰、被撤照
第三款
與政府簽場地租賃、委辦契約
第四款
被主管機關勸導、輔導
第五款
向機關陳情、反映問題
第六款
利害關係居民、第三人

是否需機關同意取得身分

第一款
否(當然當事人)
第二款
否(當然當事人)
第三款
否(當然當事人)
第四款
否(當然當事人)
第五款
否(當然當事人)
第六款
是(須依第23條申請並經核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2조(당사자등의 정의)
德國VwVfG § 13(Beteiligte am Verwaltungsverfahren)
美國5 U.S.C. § 551(3)(definition of "party" under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相對人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契約名詞
  • 行政指導名詞
  • 陳情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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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規定:「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