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海洋保育署「臺灣海域垂釣資源暨海釣產業結構調查計畫」等服務,得否不辦理招標,而以行政協助方式委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以訂定行政契約書方式執行疑義之說明
主旨
有關貴會海洋保育署「臺灣海域垂釣資源暨海釣產業結構調查計畫」等服務,得否不循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而逕以「行政協助」方式委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以訂定行政契約書方式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10 年 12 月 15 日海政風字第 110001336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1 項參照);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所稱「採購」,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項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採購法第 2 條、第 3 條參照);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採購法及其子法規定判斷之,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8 月17日工程法字第89023741 號函、本部103年8月22日法律字第10303509590號函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復按本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第 1 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第 2 項)。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第 7 項)。」所謂行政協助,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權限範圍內之行為(又稱權限,乃指管轄權之權利義務內容)而非屬其職務範圍(乃指行政機關依法應達成之目標)之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應限於行政機關相互間,且限於公法上行政行為,不包括私法行為(本部 98 年 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970047683 號函、本部 106 年 4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503520020 號函、本部 106 年 12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603508070 號、本部 108 年 4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803505130 號函意旨參照)。 四、有關所詢旨揭計畫得否不循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而逕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乙節,建請貴署先釐清該計畫所辦理事項是否為公法上行政行為,以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是否係於其權限範圍內之行為抑或涉及勞務委任之私經濟行為後,參酌上開說明予以審認。至貴會如尚涉有採購法之適用疑義,建請洽詢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意見。
正本
海洋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