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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503504810 號

會議日期 115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請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就「外海背景水質調查作業」提供行政協助,如選擇以公法上行為為之,於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自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就屬其權限範圍內之行為請求行政協助,至於本案是否符合要件,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主旨

有關貴會海洋保育署得否請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就「海域環境監測制度與水質分析方法研析計畫─外海背景水質調查」提供行政協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15 年 4 月 27 日海授保字第 1150004532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第 1 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第 2 項)。……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第 7 項)。」所謂行政協助,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權限範圍內之行為(又稱權限,乃指管轄權之權利義務內容)而非屬其職務範圍(乃指行政機關依法應達成之目標)之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應限於行政機關相互間,且限於公法上行政行為,不包括私法行為(本部 111年 1 月 4 日法律字第 11003516640 號函意旨參照)。又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此即學說上所稱之行政行為選擇自由理論(司法院釋字第 540號解釋、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201 號判決參照),來函所詢貴會海洋保育署得否請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就「海域環境監測制度與水質分析方法研析計畫- 外海背景水質調查」提供行政協助乙案,如上開外海背景水質調查作業經貴會選擇以公法上行為為之,於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之情形時,自得依該規定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就屬其權限範圍內之行為請求行政協助,至於本案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之要件,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請貴會本於權責審認之。三、另倘貴會就上開外海背景水質調查作業經選擇以私法上行為為之,此等採購事項,自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規定判斷之,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8 月 17 日工程法字第 89023741 號函及本部前開函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正本

海洋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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