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 1.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2.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3.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4.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 5.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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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受損,國家負無過失賠償責任,免證明公務員過失。
Q · 在公共設施受傷,要怎麼告國家賠償?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只要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就應負賠償責任。這是無過失責任:受害人不需找出哪個公務員失職,只需證明設施有欠缺且與損害有因果關係。2019 年修法後刪除「公有」二字、新增人身自由保護,但同時就自然公物冒險活動增訂免責及減責條款。
白話解讀
你走在路上掉進沒蓋好的人孔、開車撞上路面凹洞、騎車被掉落的路燈砸到、進公園被腐朽的遊樂設施害傷,這些情況不用證明「是哪個公務員不小心」。第 3 條跟第 2 條最大的差別在這裡:第 2 條要證明「有公務員犯錯」,第 3 條只要證明「公共設施有設置或管理上的欠缺」,國家就要賠。這是「無過失責任」的設計,舉證壓力大幅減輕。2019 年大修後保護範圍更廣:原本只保護「公有」公共設施,修法後刪掉「公有」二字,私人經營但實際供公眾使用的,也可能適用;保護的法益從生命、身體、財產,多了「人身自由」。但同次修法也加了一道反向限制:你跑去開放的山域、水域玩極限運動,管理機關已經立警告牌了你還硬要冒險,國家不賠或減賠。這是要平衡「保護人民」和「人民自己也要對自己負責」這兩件事。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為公共設施國家賠償的核心規範,採無過失(危險)責任: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即應賠償,不以公務員有故意過失為要件,並就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之冒險活動設有免責與減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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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撞到路上坑洞摔車,醫藥費和修車費都能要嗎?▾
可以。本條保護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醫藥費(身體)和修車費(財產)都在範圍內,實務上還常包括誤工損失、精神慰撫金、後續復健費。精神慰撫金的金額看法院心證,提出時可附上受傷後生活品質下降的證據。
Q2私人土地上開放給民眾走的步道,跌倒了能告國家嗎?▾
看情況。關鍵在於該步道是否「事實上供公眾使用」且「國家有管理或監督義務」。2019 年修法刪除「公有」二字後勝率比過去高,但仍須證明國家管理義務存在;步道是否在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範圍內會強化管理義務認定。
Q3颱風後我去封閉的瀑布玩跌倒受傷,能告國家嗎?▾
幾乎不能。2019 年新增第 3 項針對此情況:自然公物(山域、水域)已有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活動,國家不負賠償責任;唯一攻擊點是主張「警告標示不適當」(看不清、內容不明確、未涵蓋該處)。
Q4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是什麼?▾
規範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受損的國家賠償,採無過失責任,是公共安全的國家承諾。
Q5公共設施國賠和公務員國賠差在哪?▾
第 3 條對「設施欠缺」無過失負責,第 2 條對「公務員過失」負責,前者舉證壓力小很多。
Q6什麼叫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設置欠缺指興建設計時即有瑕疵;管理欠缺指事後維護未達應有安全狀態,如坑洞未修、設施鏽蝕。
Q7國賠的無過失責任是什麼意思?▾
不必證明哪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設施客觀有欠缺且與損害有因果關係,國家就要賠。
Q8公共設施受傷怎麼申請國家賠償?▾
蒐證拍照 → 確認管理機關 → 遞書面請求 → 機關協議 → 不成立再提國賠訴訟。
Q9國家賠償可以賠哪些、金額怎麼算?▾
醫療費、修復費、薪資損失、看護費等實際損害+精神慰撫金,依實際損害認定。
Q10申請國賠要不要錢、找哪個機關?▾
先向設施管理機關書面請求免費;進入訴訟才繳裁判費(約請求額 1.1%)。
Q11怎麼證明公共設施有欠缺?▾
現場照片錄影(坑洞、鏽蝕、無警示)、報案紀錄、機關巡檢維護紀錄,越早保全越好。
Q12國賠法第 3 條 vs 第 2 條哪個對受害人有利?▾
第 3 條無過失責任、舉證較輕,公共設施案件優先主張第 3 條而非第 2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3 | article_2 |
|---|---|---|
| 責任類型 | 無過失責任(公共設施欠缺) | 過失責任(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 |
| 舉證重點 | 證明設施有設置或管理欠缺 + 因果關係 | 證明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 違法 + 因果關係 |
| 舉證難度 | 較低(不必指出特定失職公務員) | 較高(須證明人的過失) |
| 典型情境 | 路面坑洞、公園設施、橋梁損壞致傷 | 公務員核發錯誤、怠於執行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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