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最新筆記

julia1204
11 days ago
司法類科
就國家賠償物的責任,倘國家設置委託民間經營之管理欠缺是否有國賠責任?
學理上認為,與人民有密切關係之基礎設施不因委託民間經營而使國家脫免責任,本文認為公共設施縱或委託民間經營,本質上亦未脫免其本質為提供公眾使用之本質,外部關係上,受害人民應得直接請求國家賠償以保障人民權益,內部關係則為國家可否內部向民間業者求償問題,新法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認為公辦民營之設施仍有國賠責任,與本文結論相同。
無過失責任❗️









ccw2023
22 days ago
司法類科
※21草案

shon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無過失責任









karlt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列舉規定









wei1217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一)所有權歸屬說
(二)管理權歸屬說(擴大適用)









wei1217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他有公物:亦適用國家賠償法(法務部75年3月28日法律字第3567號函)









wei1217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無過失責任









wei1217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Ⅱ.公辦民營可申請國賠









hsienn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若非國家所有,但事實上處於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管理狀態,亦應屬之。









hsienn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









calvin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人身」自由

piny0317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受損害程度亦需考量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過失責任
國家自己責任
II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I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免責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V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qwerqwer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最高院108 台上2454:天然公物+主管機關有管理事實—》§3I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III 有人工設施→一毛不賠 vs IV 無人工設施→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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