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4 條(視同公務員)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 4 條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執行職務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被民間機構(代驗廠、保全、拖吊業者)害到,能告國家嗎?
能。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視同公務員
依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國家須負賠償責任。求償對象是「委託機關」而非那家民間公司。判斷關鍵不是對方的身分,而是它執行的事務是否屬於公權力(依法授權、具強制單方性質)。
深度解讀
現代政府常把公權力「外包」:監理站的代檢、農會代收某些公務、民間機構執行特定行政檢查、保全公司負責某些公共場所的安全管制。問題來了:如果這些被外包出去的人害了你,他們不是公務員,你能告國家嗎?這條給了答案:可以。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在執行職務時「視同」公務員,國家賠完之後可以回頭跟那個團體或個人追償(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這條的核心價值是:政府不能用「我已經委外了」當免死金牌。只要你還在行使公權力,責任就還在國家身上。對你來說,這條最大的意義是:不要被「他不是公務員」這句話騙了,先問「他在做的事是不是公權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公權力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求償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賠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