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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第 4 條(視同公務員)

  1. 1.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2. 2.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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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 4 條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執行職務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被民間機構(代驗廠、保全、拖吊業者)害到,能告國家嗎?

依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國家須負賠償責任。求償對象是「委託機關」而非那家民間公司。判斷關鍵不是對方的身分,而是它執行的事務是否屬於公權力(依法授權、具強制單方性質)。

白話解讀

現代政府常把公權力「外包」:監理站的代檢、農會代收某些公務、民間機構執行特定行政檢查、保全公司負責某些公共場所的安全管制。問題來了:如果這些被外包出去的人害了你,他們不是公務員,你能告國家嗎?這條給了答案:可以。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在執行職務時「視同」公務員,國家賠完之後可以回頭跟那個團體或個人追償(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這條的核心價值是:政府不能用「我已經委外了」當免死金牌。只要你還在行使公權力,責任就還在國家身上。對你來說,這條最大的意義是:不要被「他不是公務員」這句話騙了,先問「他在做的事是不是公權力」。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責任歸屬規範:政府將公權力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時,該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國家因此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於受託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保有對其之求償權,避免行政委外成為國家責任的出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分辨眼前這個民間單位「在做的事」是不是公權力?

看三個指標:第一,是不是依法律或行政命令的授權執行;第二,行為是否具有單方面、強制性的性質(例如檢查、強制、處罰);第三,相對人是否處於被支配的地位。例如車輛代驗廠執行檢驗、農會代收公糧、民間業者執行違規拖吊都符合。純粹的營業行為不算。判斷標準是「行為本質」而非「執行者身分」。

Q2受委託團體的人沒戴識別證件,事後不認帳,怎麼辦?

找委託機關。本條的設計就是讓你不用追個別執行人,直接對國家請求。執行公權力的人通常有制服、識別證、工作證等可辨識特徵,事發當下盡量拍下細節,加上時間、地點、車牌或設備編號,這些都能幫助委託機關回查是哪位人員。

Q3我是受委託執行業務時不小心害人受傷,會被國家追到家破人亡嗎?

看是哪種程度。本條第二項規定國家只能對「故意或重大過失」求償,一般過失國家自己吸收。重大過失的判斷標準是「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比普通過失嚴重得多;若能證明你已盡一般應有的注意,只是仍發生疏失,通常不會被認定為重大過失。

Q4國家賠償法第 4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委外的責任歸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執行職務時視同公務員,由國家負賠償責任。

Q5什麼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政府依法把具強制單方性質的公權力(檢查、強制、處罰等)委託給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

Q6視同公務員是什麼意思?

為國賠目的把受託者擬制成公務員,責任歸於委託機關(國家),但不全面延伸到刑法等其他法律的公務員身分。

Q7第 4 條跟第 2 條公務員國賠差在哪?

第 2 條針對正式公務員,第 4 條把受委託的民間團體/個人「視同」公務員一併納入,責任型態相同。

Q8被受委託單位害到怎麼告?

確認屬公權力 → 找出委託機關 → 蒐證 → 向委託機關書面請求國賠並援引第 4 條 → 協議不成起訴。

Q9求償對象怎麼確定?

對象是委託機關(如環保局、交通主管機關),不是那家民間公司本身。

Q10怎麼證明對方執行的是公權力?

出示政府委託證明、依據的法律、公告(如代驗廠公告環保局委託),佐以執行職務的紀錄與影像。

Q11國賠請求要在多久內提出?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起 2 年內、損害發生起 5 年內(國賠法第 8 條)。

Q12受委託公權力 vs 純民事委外糾紛差在哪?

前者行為具公權力性質走國賠(告委託機關),後者純營業行為走民法侵權(告該公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2條(公務員國賠)第3條(公共設施)第4條(受委託公權力)
適用對象正式公務員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
責任性質故意過失違法侵害無過失(結果責任)視同公務員,準用第2條
求償門檻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應負責任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
請求對象公務員所屬機關設施管理機關委託機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家賠償法 第1条(公権力の行使に当たる公務員、受託私人を含む)
🇰🇷 韓國국가배상법 제2조(공무를 위탁받은 사인 포함)
🇨🇳 中國国家赔偿法 + 行政处罚法第20条(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职权,由委托机关担责)
🇩🇪 德國Art. 34 GG i.V.m. § 839 BGB(Beliehene/受託私人行使高權任務的國家責任)
🇫🇷 法國Responsabilité de la puissance publique pour les personnes privées chargées d'une mission de service public(CE, arrêt Magnier, 1961)
🇺🇸 美國42 U.S.C. § 1983(action under color of state law)/ state action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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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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