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4 條(視同公務員)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 4 條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執行職務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被民間機構(代驗廠、保全、拖吊業者)害到,能告國家嗎?
能。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視同公務員
依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國家須負賠償責任。求償對象是「委託機關」而非那家民間公司。判斷關鍵不是對方的身分,而是它執行的事務是否屬於公權力(依法授權、具強制單方性質)。
白話解讀
現代政府常把公權力「外包」:監理站的代檢、農會代收某些公務、民間機構執行特定行政檢查、保全公司負責某些公共場所的安全管制。問題來了:如果這些被外包出去的人害了你,他們不是公務員,你能告國家嗎?這條給了答案:可以。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在執行職務時「視同」公務員,國家賠完之後可以回頭跟那個團體或個人追償(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這條的核心價值是:政府不能用「我已經委外了」當免死金牌。只要你還在行使公權力,責任就還在國家身上。對你來說,這條最大的意義是:不要被「他不是公務員」這句話騙了,先問「他在做的事是不是公權力」。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責任歸屬規範:政府將公權力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時,該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國家因此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於受託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保有對其之求償權,避免行政委外成為國家責任的出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分辨眼前這個民間單位「在做的事」是不是公權力?
看三個指標:第一,是不是依法律或行政命令的授權執行;第二,行為是否具有單方面、強制性的性質(例如檢查、強制、處罰);第三,相對人是否處於被支配的地位。例如車輛代驗廠執行檢驗、農會代收公糧、民間業者執行違規拖吊都符合。純粹的營業行為不算。判斷標準是「行為本質」而非「執行者身分」。
Q2受委託團體的人沒戴識別證件,事後不認帳,怎麼辦?
找委託機關。本條的設計就是讓你不用追個別執行人,直接對國家請求。執行公權力的人通常有制服、識別證、工作證等可辨識特徵,事發當下盡量拍下細節,加上時間、地點、車牌或設備編號,這些都能幫助委託機關回查是哪位人員。
Q3我是受委託執行業務時不小心害人受傷,會被國家追到家破人亡嗎?
看是哪種程度。本條第二項規定國家只能對「故意或重大過失」求償,一般過失國家自己吸收。重大過失的判斷標準是「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比普通過失嚴重得多;若能證明你已盡一般應有的注意,只是仍發生疏失,通常不會被認定為重大過失。
Q4國家賠償法第 4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委外的責任歸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執行職務時視同公務員,由國家負賠償責任。
Q5什麼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政府依法把具強制單方性質的公權力(檢查、強制、處罰等)委託給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
Q6視同公務員是什麼意思?
為國賠目的把受託者擬制成公務員,責任歸於委託機關(國家),但不全面延伸到刑法等其他法律的公務員身分。
Q7第 4 條跟第 2 條公務員國賠差在哪?
第 2 條針對正式公務員,第 4 條把受委託的民間團體/個人「視同」公務員一併納入,責任型態相同。
Q8被受委託單位害到怎麼告?
確認屬公權力 → 找出委託機關 → 蒐證 → 向委託機關書面請求國賠並援引第 4 條 → 協議不成起訴。
Q9求償對象怎麼確定?
對象是委託機關(如環保局、交通主管機關),不是那家民間公司本身。
Q10怎麼證明對方執行的是公權力?
出示政府委託證明、依據的法律、公告(如代驗廠公告環保局委託),佐以執行職務的紀錄與影像。
Q11國賠請求要在多久內提出?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起 2 年內、損害發生起 5 年內(國賠法第 8 條)。
Q12受委託公權力 vs 純民事委外糾紛差在哪?
前者行為具公權力性質走國賠(告委託機關),後者純營業行為走民法侵權(告該公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第2條(公務員國賠) | 第3條(公共設施) | 第4條(受委託公權力) |
|---|---|---|---|
| 適用對象 | 正式公務員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 | 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 |
| 責任性質 | 故意過失違法侵害 | 無過失(結果責任) | 視同公務員,準用第2條 |
| 求償門檻 | 故意或重大過失 | 對應負責任之人 | 故意或重大過失 |
| 請求對象 | 公務員所屬機關 | 設施管理機關 | 委託機關 |
第2條(公務員國賠)
- 適用對象
- 正式公務員
- 責任性質
- 故意過失違法侵害
- 求償門檻
- 故意或重大過失
- 請求對象
- 公務員所屬機關
第3條(公共設施)
- 適用對象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
- 責任性質
- 無過失(結果責任)
- 求償門檻
- 對應負責任之人
- 請求對象
- 設施管理機關
第4條(受委託公權力)
- 適用對象
- 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
- 責任性質
- 視同公務員,準用第2條
- 求償門檻
- 故意或重大過失
- 請求對象
- 委託機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690620 制定)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及個人損害賠償責任之歸屬及求償權。 二、由於國家功能之日益增進,政府機關輒有將部分公權力委託私法上之團體行使者,如糧食局委託各地農會代收田賦實物或隨賦徵購稻穀等是;有將部分公權力委託個人行使者,如中央勞工行政機關將工廠檢查事務委託工廠檢查員辦理(參考工廠檢查法第三條)。此等受委託團體執行職務之人或受委託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如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亦應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俾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得直接向委託機關請求賠償,爰於第一項予以明定。 三、本條第二項係配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意旨,明定受委託團體執行職務之人或受委託之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後,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 公權力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求償名詞
一、本條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及個人損害賠償責任之歸屬及求償權。 二、由於國家功能之日益增進,政府機關輒有將部分公權力委託私法上之團體行使者,如糧食局委託各地農會代收田賦實物或隨賦徵購稻穀等是;有將部分公權力委託個人行使者,如中央勞工行政機關將工廠檢查事務委託工廠檢查員辦理(參考工廠檢查法第三條)。此等受委託團體執行職務之人或受委託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如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亦應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俾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得直接向委託機關請求賠償,爰於第一項予以明定。 三、本條第二項係配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意旨,明定受委託團體執行職務之人或受委託之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後,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