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4 條(視同公務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EX:海基會所作之行政處分→陸委會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II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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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16 2 3
訴願法10
行政訴訟25
國賠法4
wei00ooo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需注意: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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