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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第 4 條(視同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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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2. 2.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 4 條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執行職務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被民間機構(代驗廠、保全、拖吊業者)害到,能告國家嗎?

能。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視同公務員

依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國家須負賠償責任。求償對象是「委託機關」而非那家民間公司。判斷關鍵不是對方的身分,而是它執行的事務是否屬於公權力(依法授權、具強制單方性質)。

深度解讀

現代政府常把公權力「外包」:監理站的代檢、農會代收某些公務、民間機構執行特定行政檢查、保全公司負責某些公共場所的安全管制。問題來了:如果這些被外包出去的人害了你,他們不是公務員,你能告國家嗎?這條給了答案:可以。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在執行職務時「視同」公務員,國家賠完之後可以回頭跟那個團體或個人追償(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這條的核心價值是:政府不能用「我已經委外了」當免死金牌。只要你還在行使公權力,責任就還在國家身上。對你來說,這條最大的意義是:不要被「他不是公務員」這句話騙了,先問「他在做的事是不是公權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公權力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求償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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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國家賠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