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404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國家賠償事件

主旨

奉 交議有關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與沈○盈君間國家賠償事件,因該處查認相關人員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請准免予求償乙案,本部敬表同意。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 復 鈞院九十年九月四日台九十交字第○五二七○七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賠償之事件,有關之公務員宜以有同法第二條第三項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得對其求償。::」前經鈞院七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七一台法字第一二○八二號函釋在案。復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應審慎認定之。」其立法意旨係認有關具體個案成立國家賠償後,對於公務員、其他應負責任之人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應本於權責予以查明,以決定是否對之行使求償權。查本件國家賠償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略以: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對於公有公共設施 (隧道內留有未置水泥蓋之水溝面) 之管理有欠缺與請求權人受有損害,二者具有因果關係,判決該處應予賠償。惟判決理由對於相關人員管理該設施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並未論及,是以,本件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如經審認相關人員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決定免予求償,揆諸上述並尊重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具體個案求償與否之判定,本部敬表同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3404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發布,要旨:關於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國家賠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