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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第 5 條(補充法)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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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國賠於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民法,使精神慰撫金、所失利益、過失相抵等民法規範得援用於國家賠償事件。

Q · 國賠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賠法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民法。國賠法本身沒寫精神慰撫金,但透過第5條接到民法第195條,名譽、自由、身體、健康受侵害都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同理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過失相抵(民法第217條)也一併適用。金額由法院斟酌侵害情節認定。

白話解讀

國家賠償法只有十七條,薄薄一本。但你被公務員違法傷害、被市府的人行道磚塊絆倒受傷時,真正能用的武器遠不只這十七條。500 條就是那道暗門:它說,國賠法沒寫到的,全部回去翻民法。這意味著什麼?精神慰撫金可以求償(民法第 195 條)、你自己也有過失可以折抵(民法第 217 條)、賠償範圍包含所失利益(民法第 216 條),這些國賠法本身一個字都沒寫,但你全部可以主張。很多人去打國賠官司,律師只翻國賠法那十七條,金額算出來少得可憐。真正會打的,把民法債編侵權行為那一整段全部搬過來用。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第5條為國家賠償的補充適用條款,明定國家損害賠償於本法未規定事項時回歸適用民法規定。其效果是將民法債編關於損害賠償範圍、過失相抵、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等規範引入國賠事件,使國家賠償責任在實體計算上與一般民事侵權責任趨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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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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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賠案能不能請精神慰撫金?

可以。國賠法本身沒寫,但透過第5條接到民法第195條,名譽、隱私、自由、身體、健康受侵害都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由法官根據侵害情節、雙方身分地位、社會觀感等綜合判斷。實務上國賠案件的精神慰撫金通常較保守,但近年有逐漸提高趨勢,準備充分的醫療與心理治療證明可提高數字。

Q2我自己也有錯,國賠還能告嗎?

可以告,但賠償金額會被打折。透過第5條接到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法官會比較雙方過失比例。機關律師的標準戰術是先把你的過失放大到主要原因,準備好現場照片、目擊證人、行車紀錄器等客觀證據反駁,過失比例的攻防可能影響最終金額幾十萬甚至百萬。

Q3國賠請求權時效是多久?

知有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國賠法第8條第1項)。但知有損害的認定有爭議時,會回頭適用民法第197條的解釋實務。公共設施類案件要證明知道是誰造成的並不容易,建議事故發生後越早寄存證信函越好,這封信本身就是已知並開始追究的時間點證明。

Q4國家賠償法第5條是什麼?

國賠的補充適用條款,國賠法沒規定的事項回去適用民法,是國賠範圍的總開關。

Q5國賠準用民法是什麼意思?

國賠法只有17條,未規定處依第5條適用民法債編,等於把民法的損害賠償規則搬進國賠。

Q6國賠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可以,透過第5條接到民法第195條,名譽、自由、身體、健康受侵害都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Q7國賠和民法侵權有什麼不同?

實體計算幾乎相同,差別主要在程序:國賠須先確認賠償義務機關、書面請求並協議,協議不成才起訴。

Q8國賠怎麼請求精神慰撫金?

在書面請求或起訴時併引國賠法第5條與民法第195條,列明受侵害法益與請求金額,由法院斟酌情節認定。

Q9國賠賠償金額怎麼算?

準用民法:醫療看護費(第193條)+精神慰撫金(第195條)+所失利益(第216條)+遲延利息年息5%(第233條)。

Q10國賠請求要花多少錢?

協議階段不需裁判費;協議不成提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律師費視案件繁簡。

Q11國賠案怎麼證明損害?

現場照片、診斷書、收據、事故鑑定與目擊證人;損害項目依民法第216條分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逐筆舉證。

Q12國賠 vs 直接依民法告公務員差在哪?

國賠以機關為被告、須先協議;本條使兩者實體計算相通,但程序與時效(國賠法第8條)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國賠法明文透過第5條準用民法後
精神慰撫金未規定可主張(民法第195條)
過失相抵未規定適用(民法第217條),按比例減輕
所失利益未規定可計入(民法第216條)
遲延利息未規定年息5%(民法第233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家賠償法第4条(国又は公共団体の損害賠償責任は、前三条のほか民法による)— 與本條近乎同文
🇰🇷 韓國국가배상법 제8조(이 법에 규정된 사항 외에는 민법에 따른다)— 同屬準用民法型
🇨🇳 中國国家赔偿法(2010;採法定賠償標準自成計算體系,未一般性準用《民法典》,與本條設計相反)
🇩🇪 德國§ 839 BGB i.V.m. Art. 34 GG(Amtshaftung;公務員責任本於民法、再由國家承擔)
🇫🇷 法國responsabilité de la puissance publique — 自 arrêt Blanco(1873)起自成行政法、不適用 Code civil,為本條反向對照
🇺🇸 美國Federal Tort Claims Act, 28 U.S.C. §§ 1346(b), 2674(國家依私人侵權標準負責,亦屬引用一般民事責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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