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5 條(補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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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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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國賠於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民法,使精神慰撫金、所失利益、過失相抵等民法規範得援用於國家賠償事件。
Q · 國賠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可以,第5條把國賠接回民法,慰撫金、所失利益都能主張
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賠法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民法。國賠法本身沒寫精神慰撫金,但透過第5條接到民法第195條,名譽、自由、身體、健康受侵害都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同理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過失相抵(民法第217條)也一併適用。金額由法院斟酌侵害情節認定。
白話解讀
國家賠償法只有十七條,薄薄一本。但你被公務員違法傷害、被市府的人行道磚塊絆倒受傷時,真正能用的武器遠不只這十七條。500 條就是那道暗門:它說,國賠法沒寫到的,全部回去翻民法。這意味著什麼?精神慰撫金可以求償(民法第 195 條)、你自己也有過失可以折抵(民法第 217 條)、賠償範圍包含所失利益(民法第 216 條),這些國賠法本身一個字都沒寫,但你全部可以主張。很多人去打國賠官司,律師只翻國賠法那十七條,金額算出來少得可憐。真正會打的,把民法債編侵權行為那一整段全部搬過來用。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第5條為國家賠償的補充適用條款,明定國家損害賠償於本法未規定事項時回歸適用民法規定。其效果是將民法債編關於損害賠償範圍、過失相抵、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等規範引入國賠事件,使國家賠償責任在實體計算上與一般民事侵權責任趨於一致。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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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賠案能不能請精神慰撫金?
可以。國賠法本身沒寫,但透過第5條接到民法第195條,名譽、隱私、自由、身體、健康受侵害都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由法官根據侵害情節、雙方身分地位、社會觀感等綜合判斷。實務上國賠案件的精神慰撫金通常較保守,但近年有逐漸提高趨勢,準備充分的醫療與心理治療證明可提高數字。
Q2我自己也有錯,國賠還能告嗎?
可以告,但賠償金額會被打折。透過第5條接到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法官會比較雙方過失比例。機關律師的標準戰術是先把你的過失放大到主要原因,準備好現場照片、目擊證人、行車紀錄器等客觀證據反駁,過失比例的攻防可能影響最終金額幾十萬甚至百萬。
Q3國賠請求權時效是多久?
知有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國賠法第8條第1項)。但知有損害的認定有爭議時,會回頭適用民法第197條的解釋實務。公共設施類案件要證明知道是誰造成的並不容易,建議事故發生後越早寄存證信函越好,這封信本身就是已知並開始追究的時間點證明。
Q4國家賠償法第5條是什麼?
國賠的補充適用條款,國賠法沒規定的事項回去適用民法,是國賠範圍的總開關。
Q5國賠準用民法是什麼意思?
國賠法只有17條,未規定處依第5條適用民法債編,等於把民法的損害賠償規則搬進國賠。
Q6國賠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可以,透過第5條接到民法第195條,名譽、自由、身體、健康受侵害都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Q7國賠和民法侵權有什麼不同?
實體計算幾乎相同,差別主要在程序:國賠須先確認賠償義務機關、書面請求並協議,協議不成才起訴。
Q8國賠怎麼請求精神慰撫金?
在書面請求或起訴時併引國賠法第5條與民法第195條,列明受侵害法益與請求金額,由法院斟酌情節認定。
Q9國賠賠償金額怎麼算?
準用民法:醫療看護費(第193條)+精神慰撫金(第195條)+所失利益(第216條)+遲延利息年息5%(第233條)。
Q10國賠請求要花多少錢?
協議階段不需裁判費;協議不成提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計算,律師費視案件繁簡。
Q11國賠案怎麼證明損害?
現場照片、診斷書、收據、事故鑑定與目擊證人;損害項目依民法第216條分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逐筆舉證。
Q12國賠 vs 直接依民法告公務員差在哪?
國賠以機關為被告、須先協議;本條使兩者實體計算相通,但程序與時效(國賠法第8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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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國賠法明文 | 透過第5條準用民法後 |
|---|---|---|
| 精神慰撫金 | 未規定 | 可主張(民法第195條) |
| 過失相抵 | 未規定 | 適用(民法第217條),按比例減輕 |
| 所失利益 | 未規定 | 可計入(民法第216條) |
| 遲延利息 | 未規定 | 年息5%(民法第233條) |
國賠法明文
- 精神慰撫金
- 未規定
- 過失相抵
- 未規定
- 所失利益
- 未規定
- 遲延利息
- 未規定
透過第5條準用民法後
- 精神慰撫金
- 可主張(民法第195條)
- 過失相抵
- 適用(民法第217條),按比例減輕
- 所失利益
- 可計入(民法第216條)
- 遲延利息
- 年息5%(民法第233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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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690620 制定)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立法理由按國家賠償法所規定者,為國家就所屬公務員之違法行為及公有之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之損害,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同以損害賠償責任之有無及其有關事項為主要內容,爰仿外國立法例(參考日本國家賠償法第四條,韓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明定以民法為本法之補充法,諸如賠償之範圍,過失相抵之原則,以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等項,均可適用民法之規定,使本法在實體上得以完整無缺,並免重複。
- 損害賠償名詞
- 民法法規
按國家賠償法所規定者,為國家就所屬公務員之違法行為及公有之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之損害,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同以損害賠償責任之有無及其有關事項為主要內容,爰仿外國立法例(參考日本國家賠償法第四條,韓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明定以民法為本法之補充法,諸如賠償之範圍,過失相抵之原則,以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等項,均可適用民法之規定,使本法在實體上得以完整無缺,並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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