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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6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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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 6 條規定,國賠事件若有本法及民法以外的特別法(如刑事補償法、土地法)另設規定,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

Q · 被政府害了,一定要走國家賠償法嗎?

不一定,有特別法時優先適用特別法

依國家賠償法第 6 條,國賠事件若有本法及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設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而非預設走國賠。例如冤獄走刑事補償法(一日折算三千至五千元、不需證明檢察官違法)、土地登記錯誤走土地法第 68 條(無過失責任)、警械致傷走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選對入口,往往對受害人更有利。

白話解讀

你被冤獄關了三年,平反後要求國家賠償。律師查了國賠法算給你看,金額不高,因為國賠法本身對「冤獄」沒有特別優惠。但這時候第 6 條登場了:它說,國賠法不是唯一的答案。如果其他法律對特定事件有更專門的規定,那條法律優先。冤獄有刑事補償法(以前叫冤獄賠償法),裡面寫得清清楚楚一日折算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這個金額遠比一般國賠案的計算方式有利。如果你的土地被政府公告測量錯誤,土地法第 68 條對「登記錯誤遺漏」有更直接的賠償規定。誰先用、用哪一條,可能決定你拿到多少錢。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第 6 條為適用順序規範,確立「特別法優先」原則:當本法與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對國家損害賠償另設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其功能在於協調國賠制度與各類專門賠償體系(如刑事補償法、土地法、警械使用條例)之競合關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冤獄該告國賠還是刑事補償?

原則上走刑事補償法。它的舉證門檻低(不用證明檢察官違法)、賠償標準明確(一日折算新台幣三千到五千元),程序也較快。國賠法是備案,當刑事補償法不適用或金額遠少於實際損害時,可考慮主張國賠補足差額。

Q2土地被登記錯誤該怎麼求償?

走土地法第 68 條的登記錯誤遺漏虛偽賠償,不必走國賠法。該條對登記錯誤遺漏所致損害採無過失責任,等於不必證明地政人員有錯即可求償。流程先向地政事務所請求協議,協議不成才上法院。

Q3兩條法律都能告,能不能一起拿賠償?

不行。同一損害不能重複賠償(禁止溢領原則),但可擇優選擇,或在程序上同時主張不同請求權基礎,由法院認定最有利者。訴狀可並列多重請求權基礎,由法院依職權選擇最有利於原告之條文。

Q4國家賠償法第6條是什麼?

適用順序規範,確立特別法優先原則:國賠事件有其他特別法時優先適用特別法。

Q5特別法優先是什麼意思?

同一事項若特別法另有規定,優先於普通法適用,法源還包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Q6哪些算國賠的特別法?

刑事補償法、土地法第 68 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核子損害賠償法等。

Q7國賠法和民法的關係是什麼?

無特別法時依第 5 條補充適用民法;有特別法時依第 6 條優先適用特別法。

Q8怎麼判斷該走哪一條法律?

先確認損害類型與加害機關,再搜尋對應特別法,比較舉證、賠償、時效後擇優。

Q9冤獄賠償怎麼算?

依刑事補償法按羈押天數一日折算 3,000–5,000 元,無罪確定起 2 年內請求。

Q10土地登記錯誤怎麼求償?

依土地法第 68 條,先向地政事務所協議,不成再訴訟,採無過失責任。

Q11怎麼避免時效算錯而敗訴?

不同特別法時效起算點不同(如刑事補償自無罪確定起 2 年),先確認適用法律再起算。

Q12國賠法 vs 刑事補償法哪個有利?

冤獄走刑事補償法較有利:免證明檢察官違法、標準明確。國賠為補位補足差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國家賠償法刑事補償法土地法第68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舉證要件須證明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或公共設施欠缺符合受羈押後無罪確定即可登記錯誤即可(無過失責任)警械使用致損害即可
賠償標準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輔一日折算 3,000–5,000 元實際損害填補醫療費、慰撫金等
請求時效知損害起 2 年/發生起 5 年無罪確定起 2 年登記錯誤類 2 年依各該規定

國家賠償法

舉證要件
須證明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或公共設施欠缺
賠償標準
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輔
請求時效
知損害起 2 年/發生起 5 年

刑事補償法

舉證要件
符合受羈押後無罪確定即可
賠償標準
一日折算 3,000–5,000 元
請求時效
無罪確定起 2 年

土地法第68條

舉證要件
登記錯誤即可(無過失責任)
賠償標準
實際損害填補
請求時效
登記錯誤類 2 年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舉證要件
警械使用致損害即可
賠償標準
醫療費、慰撫金等
請求時效
依各該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国家賠償法第5条(民法以外の他の法律に別段の定めがある場合は、そ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
韓國국가배상법 제8조(다른 법률과의 관계 — 민법 외의 법률에 다른 규정이 있을 때 그 규정에 따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690620 制定)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國家賠償法與其他特別法之關係。關於國家之損害賠償,目前已有若干法律予以特別規定,例如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寃獄賠償法及核子損害賠償法等是。此等規定,多以公務員之特定行為侵害人民之權利或特定事故所發生損害,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且各有其特殊之立法意旨,為貫徹各該特別法之立法意旨,自應優先於本法而適用。爰明定國家之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參考日本國家賠償法第五條,韓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

  • 損害賠償名詞
  • 民法法規
(0690620 制定)

本條規定國家賠償法與其他特別法之關係。關於國家之損害賠償,目前已有若干法律予以特別規定,例如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寃獄賠償法及核子損害賠償法等是。此等規定,多以公務員之特定行為侵害人民之權利或特定事故所發生損害,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且各有其特殊之立法意旨,為貫徹各該特別法之立法意旨,自應優先於本法而適用。爰明定國家之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參考日本國家賠償法第五條,韓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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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賠償法第 6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賠償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賠償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