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6 條(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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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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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 6 條規定,國賠事件若有本法及民法以外的特別法(如刑事補償法、土地法)另設規定,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
Q · 被政府害了,一定要走國家賠償法嗎?
不一定,有特別法時優先適用特別法
依國家賠償法第 6 條,國賠事件若有本法及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設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而非預設走國賠。例如冤獄走刑事補償法(一日折算三千至五千元、不需證明檢察官違法)、土地登記錯誤走土地法第 68 條(無過失責任)、警械致傷走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選對入口,往往對受害人更有利。
白話解讀
你被冤獄關了三年,平反後要求國家賠償。律師查了國賠法算給你看,金額不高,因為國賠法本身對「冤獄」沒有特別優惠。但這時候第 6 條登場了:它說,國賠法不是唯一的答案。如果其他法律對特定事件有更專門的規定,那條法律優先。冤獄有刑事補償法(以前叫冤獄賠償法),裡面寫得清清楚楚一日折算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這個金額遠比一般國賠案的計算方式有利。如果你的土地被政府公告測量錯誤,土地法第 68 條對「登記錯誤遺漏」有更直接的賠償規定。誰先用、用哪一條,可能決定你拿到多少錢。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第 6 條為適用順序規範,確立「特別法優先」原則:當本法與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對國家損害賠償另設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其功能在於協調國賠制度與各類專門賠償體系(如刑事補償法、土地法、警械使用條例)之競合關係。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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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冤獄該告國賠還是刑事補償?
原則上走刑事補償法。它的舉證門檻低(不用證明檢察官違法)、賠償標準明確(一日折算新台幣三千到五千元),程序也較快。國賠法是備案,當刑事補償法不適用或金額遠少於實際損害時,可考慮主張國賠補足差額。
Q2土地被登記錯誤該怎麼求償?
走土地法第 68 條的登記錯誤遺漏虛偽賠償,不必走國賠法。該條對登記錯誤遺漏所致損害採無過失責任,等於不必證明地政人員有錯即可求償。流程先向地政事務所請求協議,協議不成才上法院。
Q3兩條法律都能告,能不能一起拿賠償?
不行。同一損害不能重複賠償(禁止溢領原則),但可擇優選擇,或在程序上同時主張不同請求權基礎,由法院認定最有利者。訴狀可並列多重請求權基礎,由法院依職權選擇最有利於原告之條文。
Q4國家賠償法第6條是什麼?
適用順序規範,確立特別法優先原則:國賠事件有其他特別法時優先適用特別法。
Q5特別法優先是什麼意思?
同一事項若特別法另有規定,優先於普通法適用,法源還包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Q6哪些算國賠的特別法?
刑事補償法、土地法第 68 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核子損害賠償法等。
Q7國賠法和民法的關係是什麼?
無特別法時依第 5 條補充適用民法;有特別法時依第 6 條優先適用特別法。
Q8怎麼判斷該走哪一條法律?
先確認損害類型與加害機關,再搜尋對應特別法,比較舉證、賠償、時效後擇優。
Q9冤獄賠償怎麼算?
依刑事補償法按羈押天數一日折算 3,000–5,000 元,無罪確定起 2 年內請求。
Q10土地登記錯誤怎麼求償?
依土地法第 68 條,先向地政事務所協議,不成再訴訟,採無過失責任。
Q11怎麼避免時效算錯而敗訴?
不同特別法時效起算點不同(如刑事補償自無罪確定起 2 年),先確認適用法律再起算。
Q12國賠法 vs 刑事補償法哪個有利?
冤獄走刑事補償法較有利:免證明檢察官違法、標準明確。國賠為補位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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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國家賠償法 | 刑事補償法 | 土地法第68條 |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
|---|---|---|---|---|
| 舉證要件 | 須證明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或公共設施欠缺 | 符合受羈押後無罪確定即可 | 登記錯誤即可(無過失責任) | 警械使用致損害即可 |
| 賠償標準 | 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輔 | 一日折算 3,000–5,000 元 | 實際損害填補 | 醫療費、慰撫金等 |
| 請求時效 | 知損害起 2 年/發生起 5 年 | 無罪確定起 2 年 | 登記錯誤類 2 年 | 依各該規定 |
國家賠償法
- 舉證要件
- 須證明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或公共設施欠缺
- 賠償標準
- 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輔
- 請求時效
- 知損害起 2 年/發生起 5 年
刑事補償法
- 舉證要件
- 符合受羈押後無罪確定即可
- 賠償標準
- 一日折算 3,000–5,000 元
- 請求時效
- 無罪確定起 2 年
土地法第68條
- 舉證要件
- 登記錯誤即可(無過失責任)
- 賠償標準
- 實際損害填補
- 請求時效
- 登記錯誤類 2 年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 舉證要件
- 警械使用致損害即可
- 賠償標準
- 醫療費、慰撫金等
- 請求時效
- 依各該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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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690620 制定)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國家賠償法與其他特別法之關係。關於國家之損害賠償,目前已有若干法律予以特別規定,例如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寃獄賠償法及核子損害賠償法等是。此等規定,多以公務員之特定行為侵害人民之權利或特定事故所發生損害,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且各有其特殊之立法意旨,為貫徹各該特別法之立法意旨,自應優先於本法而適用。爰明定國家之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參考日本國家賠償法第五條,韓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
- 損害賠償名詞
- 民法法規
本條規定國家賠償法與其他特別法之關係。關於國家之損害賠償,目前已有若干法律予以特別規定,例如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寃獄賠償法及核子損害賠償法等是。此等規定,多以公務員之特定行為侵害人民之權利或特定事故所發生損害,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且各有其特殊之立法意旨,為貫徹各該特別法之立法意旨,自應優先於本法而適用。爰明定國家之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參考日本國家賠償法第五條,韓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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