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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369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案

主旨

關於林○○君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9 月 20 日台內法字第 0940002247 號函。

二、按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又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蓋行政機關對於其權限之執行或管轄權有無之認定難免有歧異之情形,為使爭議及早解決,爰規定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本件有關 貴部土地測量局及臺北縣淡水地政事務所之賠償義務機關爭議,因一屬中央之行政機關,另一為地方政府之行政機關,其共同上級機關應為行政院,即應請求行政院確定本件賠償義務機關。

三、次查本件依來函附件資料所示,致林君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原因究係因重測有誤所致,亦或係因逕為分割作業、登記錯誤所致,宜先予以釐清。如係因登記錯誤遺漏所致,因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已另有賠償責任之規定,該項規定屬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國家賠償法第 6 條參照),宜請一併注意。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400369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9 日發布,要旨: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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