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第 7 條(賠償方法)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 7 條規定國賠以金錢為原則,回復原狀為適當時得依請求為之,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Q · 國家賠償只能拿錢嗎?可以要求政府修復嗎?
原則拿錢,主張「回復原狀為適當」可要求修復
依國家賠償法第 7 條,國賠以金錢為原則,但被害人若主張「以回復原狀為適當」並經同意,可要求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如移植同樹種、原貌重建)。關鍵在於回復原狀不是預設選項,必須主動在請求書或起訴狀中寫明具體回復方式,否則只會以金錢結案。第 2 項並規定賠償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這是國賠款項常需跨年度排隊的原因。
白話解讀
你的車被路上的坑洞撞壞,車身凹了一塊,烤漆刮掉。打贏國賠之後,你以為機關會把你的車修好還給你。但 7 條告訴你:原則是給錢,不是修車。國家拿一筆現金給你,剩下的你自己處理。除非你主動請求「以回復原狀為適當」並且法官同意,否則就是金錢結案。為什麼立法者這樣選?因為金錢處理最快、最簡單、最不容易扯不清楚。但如果你的損害是無法用錢還原的(被毀掉的祖傳老樹、被破壞的祖墳),你必須主動要求回復原狀,否則法院不會主動考慮。第二項更重要:賠償的錢是各級政府從每年預算編列出來的,不是天上掉下來。這意味著你的賠償案會排隊、會跟其他預算項目競爭,這就是為什麼國賠案常常拖很久。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為國家賠償的賠償方法規範,確立「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的雙軌制:國家負賠償責任時原則以金錢給付,僅於回復原狀為適當且經請求時,才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賠只能拿錢嗎?能不能要求機關修復?
原則是金錢賠償,但你可以主張「以回復原狀為適當」並請求修復、移植、重建等具體方式,法官會審酌是否准許。內行人提示:對於有獨特性或情感價值的損害(古樹、祖墳、歷史建物),主張回復原狀的成功率高很多,因為金錢確實無法替代。但你要在請求書中明確寫出來,法官不會主動幫你想。
Q2政府答應賠錢但一直沒給,可以怎麼辦?
先要求機關書面說明延遲原因,通常是預算流程的問題。如果超過合理時間(一般超過六個月),可以主張遲延利息(民法第 233 條,年息 5%)。若機關刻意拖延,可向監察院陳情或對承辦人員提出怠惰執行職務的申訴。內行人提示:和解書內可加入「應於民國 XX 年 X 月 X 日前支付,逾期按年息 5% 計算遲延利息」條款,執行階段比口頭承諾有力得多。
Q3賠償金額要繳稅嗎?
依其性質判斷:補償身體健康損害的部分通常免稅,但補償所失利益(例如工作收入損失)的部分可能須計入所得申報。內行人提示:和解書中分項記載「醫療費 X 元、精神慰撫金 Y 元、所失利益 Z 元」會比寫「合計賠償 N 元」對稅務處理更有利,建議協議時就主動提出。
Q4國家賠償法第 7 條是什麼?
規定國賠賠償方法:金錢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經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Q5國賠的金錢賠償和回復原狀差在哪?
金錢賠償給現金、快速可量化;回復原狀把東西修回原樣,須適當且主動請求。
Q6什麼叫「回復原狀為適當」?
指金錢難以填補、回復原狀更能完整填補損害的情形,如古樹移植、古宅重建。
Q7國賠賠償經費從哪裡來?
依第 2 項由各級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這是賠償款常需排隊的根源。
Q8國賠要怎麼要求回復原狀?
在請求書/起訴狀明確寫明回復方式、預估費用與時程,法院不主動審酌。
Q9國賠賠償金額怎麼算?
實際損害(修復、醫療、收入損失)+非財產損害;回復原狀則按復原工程估算。
Q10國賠拖延沒入帳要付多少利息?
逾期可依民法第 233 條主張年息 5% 遲延利息,和解書宜明定支付期限。
Q11怎麼證明回復原狀為適當?
提出損害不可替代性的證據(鑑定、照片、歷史價值文件)說服法院。
Q12國賠第 7 條 vs 民法第 213 條哪個適用?
民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國賠以金錢為原則,國賠未規定處回歸民法補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金錢賠償 | 回復原狀 |
|---|---|---|
| 原則地位 | 原則(第 7 條本文) | 例外(第 7 條但書) |
| 啟動條件 | 賠償責任成立即適用 | 須回復原狀為適當且當事人請求 |
| 優點 | 快速、可量化、行政管理便利 | 完整填補不可替代的損害 |
| 缺點 | 無法處理錢買不到的損害 | 執行複雜、可能衍生新爭議 |
| 適用情境 | 車損、醫療費、收入損失 | 古樹、古宅、隱私外洩補救 |
金錢賠償
- 原則地位
- 原則(第 7 條本文)
- 啟動條件
- 賠償責任成立即適用
- 優點
- 快速、可量化、行政管理便利
- 缺點
- 無法處理錢買不到的損害
- 適用情境
- 車損、醫療費、收入損失
回復原狀
- 原則地位
- 例外(第 7 條但書)
- 啟動條件
- 須回復原狀為適當且當事人請求
- 優點
- 完整填補不可替代的損害
- 缺點
- 執行複雜、可能衍生新爭議
- 適用情境
- 古樹、古宅、隱私外洩補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690620 制定)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係就國家損害賠償方法作特別規定。按關於損害賠償之方法,在私法上之立法例有二:一為金錢賠償主義,一為回復原狀主義;前者以金錢估計損害額而賠償之,後者以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目的。為求便捷易行,爰於第一項明定以金錢賠償為原則,惟於例外情形,認為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而被害人復有此請求時,始由法院斟酌情形,予以准許,以資兼顧(參考奧國國家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 二、本條第二項明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所需之經費,應編列各級政府預算支應之。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一、本條第一項係就國家損害賠償方法作特別規定。按關於損害賠償之方法,在私法上之立法例有二:一為金錢賠償主義,一為回復原狀主義;前者以金錢估計損害額而賠償之,後者以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目的。為求便捷易行,爰於第一項明定以金錢賠償為原則,惟於例外情形,認為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而被害人復有此請求時,始由法院斟酌情形,予以准許,以資兼顧(參考奧國國家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 二、本條第二項明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所需之經費,應編列各級政府預算支應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