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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284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國軍軍車既統一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依「國軍軍車保險肇事處理作業規定」向保險公司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則吳君所受損害,宜先由 貴部受領之保險金支付

全文內容

按「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定有明文。查國軍軍車既統一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依「國軍軍車保險肇事處理作業規定」向保險公司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則吳君所受損害,宜先由 貴部受領之保險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支付,其不足之差額方由本部編列之預算支應。現吳君所受損害,既已全額 (新臺幣一百七十三萬八千七百八十一元) 由本部國家賠償金先行墊付,則 貴部應將保險公司理賠之保險金歸墊本部(請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法務部,帳號:二六五五三五) ,俾利本部辦理國家賠償金「支出收回」事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字第 0284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8 月 30 日發布,要旨:國軍軍車既統一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依「國軍軍車保險肇事處理作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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