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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42904 號
要旨
撥付國家賠償金乙案
主旨
關於 貴會函請撥付張○○等四人國家賠償金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輔壹字第○九三○○一一六○○號函及同年月十四日輔壹字第○九三○○一二四二六號書函。
二、本部編列之中央機關國家賠償金預算,依國家賠償法(以下同)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乃係國家賠償責任所需之經費。惟查本件張○○等四人與 貴會間之國家賠償訴訟,依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九號民事判決理由以觀,係認上訴人(及張○○等四人)之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其訴請國家賠償之先位聲明無理由,並另依上訴人之備位聲明,判決 貴會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給付其遺產六佰萬元。是以,本件既非依本法成立之國家賠償責任,自不應由本不撥付國家賠償金支付。
正本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