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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110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出請修正國家賠償法,放寬賠償條件,並設置專責機關或逕由賠償義務機關之上級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及將賠償請求書表格化乙案,法務部之研提意見

主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出請修正國家賠償法,放寬賠償條件,並設置專責機關或逕由賠償義務機關之上級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及將賠償請求書表格化乙案,本部研提意見如附件。請 查照轉陳。

說明

復 鈞院七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台 (77) 法字第二四八一三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附件

法務部對臺灣省政府函請修正國家賠償法乙案,核議意見一 現行國家賠償預算從寬編列,似無不妥:

國家賠償所需經費,依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此項預算之編列因係針對未來可能發生之賠償事件預估之賠償金額,故與實際支出,無法一致。國家賠償法自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七年以來,各級政府鑑於賠償事件件數、金額,臨時發生,無法預估,為避免因預算不足,捉襟見肘,均寬列預算經費,以求國家賠償迅速執行,保障請求權人之利益。故實際上發生之賠償事件較少,並不能強求其發生。因此,所編列之預算,未能付罄,似不能指為國家賠償績效不彰。

二 我國國家賠償之要件,係參酌外國立法例及我國國情所定,目前並無放寬之必要:

依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公務員之賠償責任,採過失主義,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賠償責任,採無過失主義。於本法制定之初,如均採無過失賠償主義,則不免使國家財政之負擔,過份加重,恐非所宜。又參考日本國家賠償法第一、二條,韓國國家賠償法第二、五條,均與我國採相同之立法主義,而且其他關於國家對公務員特殊行使公權力之賠償,如冤獄賠償法第一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款、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等均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故對請求權人之權益已有週全之保障,尚無放寬賠償條件之必要。

三 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現行法之規定兼顧便民與保障人民權益二項主旨,適用上堪稱完備請求之程序依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係採「協議先行程序」。其目的在於便利人民,尊重賠償義務機關,藉以簡化程序,疏減訟源,如協議不成立,仍可向法院起訴救濟 (國家賠償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參照) 。國家賠償法第九條且就依何條項請求損害賠償,業已分別明定其賠償義務機關,使請求權人明瞭索賠之對象,故建議成立專責機構或逕由賠償義務機關之上級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乙節,尚非必要。

四 賠償請求書業已表格化可供參考:

有關賠償請求書之格式,本部於七十年七月二十日以法七十律字第九○六四號函訂定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請求書等格式十四種可供各級政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參考,並針對辦理情形隨時研究改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110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7 月 06 日發布,要旨:關於臺灣省政府出請修正國家賠償法,放寬賠償條件,並設置專責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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