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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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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2年;5年 II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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