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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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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 2.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第 8 條規定,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時起 2 年、自損害發生時起 5 年不行使即消滅;求償權自支付之日起 2 年消滅。

Q · 國家賠償的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你「知道受損害且知道該告哪個機關」起算 2 年

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 年內不行使即消滅,並設「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的絕對上限。實務上「知有損害」需同時知道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為何者,兩條件齊備時效才起算。若接近 2 年仍未備齊證據,可先依第 10 條提出書面協議請求,協議期間時效暫停。

白話解讀

國賠案件最殘酷的真相是:很多人輸不在事實上,輸在時間上。8 條給你的窗口比一般民事案件還短:知道損害起 2 年、損害發生起 5 年。對比一般民事侵權的 2 年/10 年,國賠的「絕對最長時效」只有一半。立法者的理由很現實:國家不適合背負無限期的責任懸而未決。但對受害者來說,這條等於一道無聲的牆。你被害的當下可能正在治療、處理情緒、不知道誰該負責,等你回過神準備行動,時鐘已經走了一年半。更陰險的是「知有損害時起」這個起算點,機關律師會主張你「早就知道了」來縮短時效。許多應該贏的案子,敗在這條的攻防上。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為國家賠償請求權與求償權的消滅時效規範。賠償請求權採雙軌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 2 年的短期時效,與自損害發生時起 5 年的絕對時效,較一般民事侵權的 10 年絕對時效更短。第 2 項另規定機關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公務員的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 2 年消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知有損害時起」算 2 年。實務上的「知有損害」要同時知道「自己受損害」和「賠償義務機關是誰」兩個條件,少一個時效都還沒起算。另有「損害發生起 5 年」的絕對最長時效。機關律師會主張你「應該很早就知道」來縮短時效,對策是準備好你具體知道責任歸屬的時點證明(新聞報導、調查報告、官方函文日期)。

Q2如果發現的時候已經超過 5 年怎麼辦?

原則上請求權就消滅了,這是絕對最長時效的鐵壁。但如果損害是「持續性」的(例如長期錯誤登記造成持續損害),時效可能從最後損害行為終了時起算。此論點實務上有判例支持,但需要醫師、鑑定報告等專業證據佐證損害的持續性,建議找有國賠經驗的律師評估。

Q3我來不及在 2 年內準備好證據怎麼辦?

立刻向機關提出書面協議請求(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協議期間時效暫停起算。協議書應具體列出損害項目和初步金額,即使數字之後會調整,先把時效凍住。先提協議請求暫停時效、再慢慢補充證據,是合法且常見的訴訟策略。

Q4國家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是多久?

自知有損害時起 2 年、自損害發生時起最長 5 年,兩者先屆至者請求權即消滅。

Q5國賠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知有損害」起算,需同時知道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兩要件齊備時效才起算。

Q6什麼叫「知有損害」?

指請求權人知道自己受了損害,且知道應向哪個機關求償,兩者缺一時效尚未起算。

Q7國賠的求償權時效是什麼?

機關支付賠償後,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自支付或回復原狀之日起 2 年消滅。

Q8國賠快超過時效怎麼辦?

立刻依第 10 條提出書面協議請求,協議期間時效暫停,先把時效凍住再補證據。

Q9怎麼證明自己何時「知道」?

保存就醫紀錄、警方筆錄、機關函文、調查報告與新聞報導日期,建立時點證據鏈。

Q10國賠協議程序怎麼讓時效暫停?

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協議請求後,協議進行期間不計入時效,待協議終結再續算。

Q11超過 5 年絕對時效還能告嗎?

原則上不能;但持續性損害可主張從最後損害行為終了起算,需專業鑑定佐證持續性。

Q12國賠時效 vs 民事侵權時效差在哪?

短期都是 2 年,但國賠絕對時效僅 5 年,民事侵權是 10 年,國賠少一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國賠請求權一般民事侵權刑事補償
短期時效知有損害起 2 年知有損害起 2 年知裁判確定起 2 年
絕對時效損害發生起 5 年侵權行為起 10 年原則 5 年
起算雙要件知損害+知賠償義務機關知損害+知賠償義務人受害裁判確定
時效暫停手段協議程序(第 10 條)請求、起訴、承認依刑事補償法程序

國賠請求權

短期時效
知有損害起 2 年
絕對時效
損害發生起 5 年
起算雙要件
知損害+知賠償義務機關
時效暫停手段
協議程序(第 10 條)

一般民事侵權

短期時效
知有損害起 2 年
絕對時效
侵權行為起 10 年
起算雙要件
知損害+知賠償義務人
時效暫停手段
請求、起訴、承認

刑事補償

短期時效
知裁判確定起 2 年
絕對時效
原則 5 年
起算雙要件
受害裁判確定
時效暫停手段
依刑事補償法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家賠償法 第4条(民法724条準用:損害及び加害者を知った時から3年、不法行為時から20年)
韓國국가배상법 제8조(민법·국가재정법 준용: 안 날로부터 3년, 국가재정법 제96조 5년)
中國国家赔偿法 第39条(赔偿请求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侵权之日起算)
德國BGB §839 i.V.m. Art. 34 GG(Amtshaftung;Verjährung §195 BGB, 3 Jahre)
法國Loi n° 68-1250 du 31 décembre 1968(prescription quadriennale des créances sur les personnes publiques, 4 ans)
美國28 U.S.C. § 2401(b)(Federal Tort Claims Act:2-year limit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690620 制定)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求償權之消滅時效。   二、被害人或依本法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第三人,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當有消滅時效之適用,俾法律關係可早日確定。本條第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係參考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體例。本條項後段規定「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較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所定之「十年」期間較短,乃以國家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宜久延不決。   三、公務員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若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或因公有之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生損害,另有應負責任之人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又依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求償權。此等求償權之行使,均宜有消滅時效之適用。故本條第二項規定該項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目的在求法律關係之早日確定(參考奧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1081203 修正)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有關求償權行使之規定已移列於該條第五項,爰配合修正第二項。

(0690620 制定)

一、本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求償權之消滅時效。   二、被害人或依本法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第三人,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當有消滅時效之適用,俾法律關係可早日確定。本條第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係參考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體例。本條項後段規定「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較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所定之「十年」期間較短,乃以國家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宜久延不決。   三、公務員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若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或因公有之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生損害,另有應負責任之人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又依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求償權。此等求償權之行使,均宜有消滅時效之適用。故本條第二項規定該項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目的在求法律關係之早日確定(參考奧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1081203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條第二項有關求償權行使之規定已移列於該條第五項,爰配合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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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賠償法第 8 條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賠償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