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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182657 號
要旨
因查弊不力涉嫌包庇公務員致損失相關獎金,提起國家賠償乙案
主旨
關於台端請求國家賠償乙案,檢附本部拒絕賠償理由書乙份,請 查照。說 明:一、依台端 94 年 11 月 25 日致本部國家賠償請求書辦理。
二、檢附本部 94 年賠議字第 004 號拒絕賠償理由書乙份。
正本
蕭○○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含附件)
附件
法務部拒絕賠償理由書 94 年賠議字第 004 號請求權人 蕭○○被請求賠償機關 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施茂林
一、本件請求意旨略稱:本部政風司查弊不力,涉嫌包庇經濟部政風處人員,致請求權人損失相關獎金,爰向本部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 3600萬元整。
二、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公務員有違法行為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為國家賠償責任發生之前提。經查本部對請求權人檢舉之案件,已依相關法令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函復請求權人在案,並無包庇不法情事,本件請求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本部尚無賠償義務,爰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拒絕賠償。
部長 施茂林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附記:不服本拒絕賠償之決定者,得依法向該等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請留意國家賠償法第 8 條有關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