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024762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等規定參照,如僅單純公文承辦人員姓名而未與公文書結合者,非所稱政府資訊;如陳情人向地方政府陳情要求提供該府承辦人全名,以利向法院提出訴訟,惟檢舉人提出刑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意思已足,毋庸指明被告,又欲提起國家賠償係向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賠償,亦無須知曉公務員全名

主旨

有關鈞院交議監察院函以,檢舉人向新竹市政府陳情要求提供該府勞工處承辦人全名,俾利向法院提出訴訟,涉及該府公文承辦人資訊揭露與否之爭議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鈞院 102 年 12 月 3 日院臺綜議字第 1020073633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有關機關對外行文之公文是否須載明承辦人全名乙節:按所稱政府資訊,係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 3 條定有明文,故倘僅單純公文承辦人員之姓名而未與該公文書結合者,並不包括在內,自非此處所稱之政府資訊。復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 31 項第 10 款第 8 目規定:「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人『得』於文稿中述明聯絡方式。」故機關對外之公文書上是否要載明聯絡方式及承辦人員姓名,似宜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又陳情人向新竹市政府陳情要求提供該府勞工處承辦人全名,俾利向法院提出訴訟,如檢舉人提出刑事告訴者,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毋庸指明被告;至陳情人如欲提起國家賠償者,係向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賠償(國家賠償法第 2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亦無須知曉公務員全名,併予敘明。

正本

行政院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2002476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