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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139 條(假處分裁定之揭示)

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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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假處分禁止處分不動產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裁定揭示於該不動產,公開凍結。

Q · 不動產假處分的「揭示」是什麼意思?

依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當假處分裁定的內容是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時,執行法院的執行方法不是送達(那是第 138 條對人的做法),而是「揭示」——把裁定公告在該不動產所在地,向全世界宣告這塊地、這棟房子正在被法院凍結。任何第三人看到揭示仍與債務人交易,就不能主張善意取得。實務上多搭配囑託地政機關辦理限制登記,形成雙重鎖定。

白話解讀

不動產是所有財產裡最難藏、但最容易被偷偷動手腳的一種。你正在跟對方打房子的官司,判決還沒下來,對方突然把房子過戶給他老婆、設定抵押給銀行、或者把地目從建地變更成農地。等你好不容易打贏,房子上面已經疊了三層權利,你贏了判決卻拿不回東西。139條就是防這一招的。法院裁定禁止對方動不動產上的任何權利,執行方法不是送達(那是138條對人的做法),而是「揭示」。揭示的意思是把裁定公告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讓全世界都看到這塊地、這棟房子正在被法院凍結。任何第三人看到揭示還敢跟對方交易,就不能主張自己是善意取得。

法律定性

揭示,是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規定的不動產假處分執行方法。當假處分裁定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時,執行法院將該裁定公告於不動產所在地,使裁定的處分禁止效力對外公開,第三人因而無法主張善意取得。揭示屬「對物」的執行方法,與第 138 條「對人」的送達執行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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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偷偷把揭示的公告撕掉怎麼辦?

撕掉揭示公告不會讓假處分失效,裁定的法律效力不因揭示物被移除而消滅。應立刻向執行法院陳報,請求重新揭示,撕除法院公告另可能構成毀損公文書罪。聲請揭示時併請法院囑託地政機關辦理限制登記,即使揭示被撕,登記限制還在,過戶照樣走不通。

Q2買房子的時候怎麼知道有沒有被假處分?

去地政機關調閱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看「其他登記事項」欄有無限制登記;現場看屋注意建物外牆或公告欄有無法院揭示。揭示和限制登記是兩個獨立程序,不一定同時都有紀錄。簽約前除了看謄本,還要請代書查詢該不動產有無進行中的訴訟或執行案件。

Q3揭示和送達(第138條)差在哪?

第138條是對人的執行方法,以送達裁定禁止債務人為特定行為;第139條是對物的執行方法,把裁定公告在不動產上,向所有潛在交易對象公開警示。揭示對第三人的公示效力更強,第三人交易後難以主張善意取得。

Q4強制執行法 139 條的揭示是什麼?

執行法院把禁止處分不動產的假處分裁定公告在該不動產所在地,公開宣告凍結,使第三人交易難主張善意取得。

Q5假處分揭示和送達差在哪?

送達(138 條)對人、禁止特定行為;揭示(139 條)對物、公開警示所有交易對象,公示效力更強。

Q6什麼叫禁止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

禁止對方在系爭不動產上辦過戶(移轉)、設定抵押(設定)、或變更地目、權利內容(變更)等處分行為。

Q7揭示和限制登記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揭示是強執法的物理公告,限制登記是囑託地政在登記簿註記,兩者獨立但實務上常併用形成雙鎖。

Q8不動產假處分怎麼聲請揭示?

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民訴538)→ 取得裁定 → 30 日內聲請執行 → 執行法院揭示 → 併聲請囑託地政限制登記。

Q9揭示要花多少錢?

假處分須提供法院定的擔保金(依標的價值酌定),加執行費(執行標的金額千分之八)與地政登記規費。

Q10怎麼確認揭示有效持續存在?

揭示後定期到現場確認公告未被移除,遭撕除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重新揭示;併辦限制登記可避免揭示被撕的漏洞。

Q11對方違反揭示偷偷過戶怎麼處理?

違反處分禁止的處分行為在保全範圍內不得對抗債權人;併辦限制登記時地政會直接擋下過戶申請。

Q12揭示(139)vs 送達(138)哪個適用?

看執行客體:禁止處分不動產權利用揭示,禁止債務人為特定行為(對人)用送達,兩者執行方法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138條(送達)第139條(揭示)
執行對象對人,禁止特定行為對物,凍結不動產權利
執行方法送達裁定予債務人公告裁定於不動產所在地
對第三人效力間接,靠後續主張公開警示,交易者難主張善意取得
常見搭配間接強制處分囑託地政限制登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保全法第 53 条(不動産の処分禁止の仮処分の執行=処分禁止の登記)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305조(가처분의 방법)/부동산처분금지가처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财产保全(不动产查封登记)
🇩🇪 德國ZPO §§ 935, 938(einstweilige Verfügung)i.V.m. § 885 BGB(Vormerkung im Grundbuch)
🇫🇷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art. L. 531-1 et s.(hypothèque judiciaire provisoire / publicité)
🇺🇸 美國Lis pendens / Notice of pendency of action(recorded against the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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