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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139 條(假處分裁定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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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假處分禁止處分不動產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裁定揭示於該不動產,公開凍結。

Q · 不動產假處分的「揭示」是什麼意思?

法院把禁止處分裁定公告在該不動產上

依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當假處分裁定的內容是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時,執行法院的執行方法不是送達(那是第 138 條對人的做法),而是「揭示」——把裁定公告在該不動產所在地,向全世界宣告這塊地、這棟房子正在被法院凍結。任何第三人看到揭示仍與債務人交易,就不能主張善意取得。實務上多搭配囑託地政機關辦理限制登記,形成雙重鎖定。

深度解讀

不動產是所有財產裡最難藏、但最容易被偷偷動手腳的一種。你正在跟對方打房子的官司,判決還沒下來,對方突然把房子過戶給他老婆、設定抵押給銀行、或者把地目從建地變更成農地。等你好不容易打贏,房子上面已經疊了三層權利,你贏了判決卻拿不回東西。139條就是防這一招的。法院裁定禁止對方動不動產上的任何權利,執行方法不是送達(那是138條對人的做法),而是「揭示」。揭示的意思是把裁定公告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讓全世界都看到這塊地、這棟房子正在被法院凍結。任何第三人看到揭示還敢跟對方交易,就不能主張自己是善意取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假處分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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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