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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院台廳民二字第 11722 號
要旨
關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有關土地之部分持分面積查封登記,執行法院應否先行辦理該部分面積之分割登記,再予辦理查封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有關土地之部分持分面積查封登記,執行法院應否先行辦理該部分面積之分割登記,再予辦理查封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院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83) 院文速字第七八四六號函。
二 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全字第一一六六號裁定,係就一宗土地之特定部分為禁止債務人移轉、設定或變更不動產上權利之假處分,並非以一宗土地之應有部分為其客體,而對共有土地之特定部分為假處分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於法院揭示其裁定時,發生效力。惟於囑託地政機關就該特定部分辦理假處分登記時,應如何登記,應由該主管機關自行斟酌 (本院七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七三)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九四號函參照) 。又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上開裁定標題與本院訂頒「民事訴訟汦書格式及其制作方法」乙書第二八三頁所訂格式不符,應併予指明。
三 貴院上開函所陳意見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