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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二字第 00230 號
要旨
假處分裁定將債權人於某日前繼續執行農會總幹事職務屬於對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全文內容
來函所附法院假處分裁定主文記載:「債權人以新台幣參佰萬元供擔保後,債務人應准許債權人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前繼續執行農會總幹事之職務」,其性質應屬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所定,於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其對於債務人之效力,則係命債務人容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於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時,即發生強制執行之效力。在該事件之本案判決確定前,債權人本於假處分執行之效力,自仍暫具有總幹事之資格,並執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