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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93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關於民營電廠經法院裁定禁止架設超高壓電纜通過民眾所有土地及房屋上方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否仍依電業法相關規定許可其換發 (變更) 電業執照,以利該電廠轉售電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民營電廠經法院裁定禁止架設超高壓電纜通過民眾所有土地及房屋上方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否仍依電業法相關規定許可其換發 (變更) 電業執照,以利該電廠轉售電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三月五日經 (九○) 能字第○九○○○○二九○○○號函。

二 依來函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命令主旨所載,係禁止債務人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架設超高壓電纜通過債權人陳○智所有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圍段第六五八之三號、第六五九之一二號等二筆基地及其上一一九二建號,門牌號碼桃園縣蘆竹鄉大竹路二四○號二層樓房屋上方之行為。且據來函說明二所示,長○電力公司未與線下地主達成協議,亦未依電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獲桃園縣政府許可先行施工,即逕行架設電源線,穿越他人土地或房屋上之空間,致有部分線上地主向桃園地方法院申請假處分,獲法院裁定准許,則該公司違法之事實似已明確,而法院假處分之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四十條準用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實施假處分後,債務人就假處分所為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實施假處分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為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本件民營電廠既經法院裁定禁止其架設超高壓電纜通過債權人所有土地及房屋上方之行為,為免違反上開關於假處分效力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於該電廠所提換發 (變更) 電業執照之申請,宜請其供擔保向法院聲請撤銷假處分後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最高法院四十八年臺抗字第八○號判例參照) ,再考量是否准許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093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9 日發布,要旨:關於民營電廠經法院裁定禁止架設超高壓電纜通過民眾所有土地及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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