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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秘台廳民三字第 0266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假處分債權人如未依裁定提供擔保,則其假處分執行即無從開始

全文內容

公司董事長雖經法院裁定禁止行使董事職權,惟假處分債權人如未依裁定提供擔保,則其假處分執行即無從開始,似與 貴部七十五年六月廿六日法七五參七五五七號函所述情形有別。請查照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秘台廳民三字第 0266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2 月 14 日發布,要旨:假處分債權人如未依裁定提供擔保,則其假處分執行即無從開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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