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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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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18條的規定,當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根據財政部八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一八一五七五八號函的相關解釋,如營業人已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遷出或廢止之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者,准依其申請書所載遷出或歇業日期為準。這意味著當商業終止營業時,必須在十五天內申請歇業登記,否則可能會受到相應的罰款或處罰。例如,若公司在終止營業後十五日內未申請歇業登記,根據財政部的解釋,就會被視為仍在供營業使用,可能影響相關稅務認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260618 制定)

商號非依公司組織者,不得用公司字樣;其承受公司商業,而不照公司組織繼續營業者亦同。

(0561114 全文修正)

已登記之事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之。

(0781005 全文修正)

已登記之事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之。   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二條關係密切,爰將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為本條第二項,以利適用。

(0961218 全文修正)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260618 制定)

商號非依公司組織者,不得用公司字樣;其承受公司商業,而不照公司組織繼續營業者亦同。

(0561114 全文修正)

已登記之事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之。

(0781005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二條關係密切,爰將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為本條第二項,以利適用。

(096121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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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登記法第 18 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登記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登記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