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 18 條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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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18條的規定,當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根據財政部八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一八一五七五八號函的相關解釋,如營業人已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遷出或廢止之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者,准依其申請書所載遷出或歇業日期為準。這意味著當商業終止營業時,必須在十五天內申請歇業登記,否則可能會受到相應的罰款或處罰。例如,若公司在終止營業後十五日內未申請歇業登記,根據財政部的解釋,就會被視為仍在供營業使用,可能影響相關稅務認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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