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4.12.26
商業登記法
-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原已合法登記之商業,因行政區域調整,致與其他商業之名稱相同。 二、增設分支機構於他直轄市或縣(市),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
- 商業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業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商業名稱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為其他商業使用;其申請程序、商業名稱與所營業務之記載方式、保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種類及費額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
此法規已有新版本,如需查閱舊版法規:
前往舊版法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商業登記法全文共 3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2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