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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業負責人、合夥人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
  2. 前項利害關係人,指對商業或合夥人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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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071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沒有獨資人適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