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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02151 號
要旨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規定,利用個人資料如係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為特別規定,公務機關自得提供之。是商業登記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公開事項雖有部分屬個人資料,但法律已明定應公開,自依該特別規定辦理
主旨
關於商業登記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是否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1 月 19 日經商字第 10000505720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簡稱本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另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亦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生存之特定或得特定之自然人。」揆諸上揭文義,自然人資料方屬本法所保護之範疇(本部 97 年 12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70046379 號函及 99 年 3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99008312 號函意旨參照)。準此,非自然人之資料並非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規定之適用(本部 93 年 11 月 2 日法律決字第 0930043743 號函意旨參照)。
三、次按本法第 2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以,個人資料之利用如係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為本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公務機關自得依該特別規定提供之(本部 98 年 1 月 20 日法律決字第 980001643 號函意旨參照)。查商業登記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商業之下列登記事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開於資訊網站,以供查閱:一、名稱。二、組織。三、所營業務。四、資本額。五、所在地。六、負責人之姓名。七、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八、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經理人之姓名。」上開公開事項雖有部分屬個人資料,但上開法律已明定應公開,自依該特別規定辦理。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