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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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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負責人得申請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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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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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260618 制定)

僅受讓他人之商號者,對讓與人於轉讓前用該商號所負之債務,不負轉讓契約所定以外之責任。

(0561114 全文修正)

商業登記後,申請人發現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必要時並應檢具證件。

(0781005 全文修正)

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請求查閱或抄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但顯無必要者,主管機關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聲敍」修正為「敍明」。

(0961218 全文修正)

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商業之主管機關為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統一用語,爰酌作文字修正。

(1050419 修正)

商業負責人得申請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

立法理由由於登記事項證明書之核給應由商業自身申請為限,爰刪除「或利害關係人」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又商業之利害關係人欲知悉或取得商業登記資訊,應依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或依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規定,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併為敘明。

  • 主管機關名詞
(0260618 制定)

僅受讓他人之商號者,對讓與人於轉讓前用該商號所負之債務,不負轉讓契約所定以外之責任。

(0561114 全文修正)

商業登記後,申請人發現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必要時並應檢具證件。

(07810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聲敍」修正為「敍明」。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商業之主管機關為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統一用語,爰酌作文字修正。

(1050419 修正)

由於登記事項證明書之核給應由商業自身申請為限,爰刪除「或利害關係人」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又商業之利害關係人欲知悉或取得商業登記資訊,應依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或依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規定,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併為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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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登記法第 25 條規定:「商業負責人得申請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登記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登記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