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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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後,申請人發現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必要時並應檢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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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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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260618 制定)
商號應與商業同時轉讓,但讓與人與受讓人訂有特別契約者,不在此限。
(0561114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發證之日止,直轄市及市不得逾十五日,縣不得逾二十日。但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期間,不計在內。
(0781005 全文修正)
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證明書。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61218 全文修正)
商業登記後,申請人發現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必要時並應檢具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
- 錯誤名詞
(0260618 制定)
商號應與商業同時轉讓,但讓與人與受讓人訂有特別契約者,不在此限。
(0561114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發證之日止,直轄市及市不得逾十五日,縣不得逾二十日。但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期間,不計在內。
(07810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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