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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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核准登記之日止,不得逾七日。但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期間,不計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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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260618 制定)
已登記之商號,本人死亡後,由其繼承人繼承之,但應由繼承人將繼承商號之事聲請登記。
(0561114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商業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於收文後五日內通知補正,其應行補正事項,應於一次通知之。
(0781005 全文修正)
商業登記後,申請人發現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必要時並應檢具證件。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61218 全文修正)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核准登記之日止,不得逾七日。但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期間,不計在內。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商業之主管機關為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統一用語,爰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商業登記法 第 22 條條文
(0260618 制定)
已登記之商號,本人死亡後,由其繼承人繼承之,但應由繼承人將繼承商號之事聲請登記。
(0561114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商業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於收文後五日內通知補正,其應行補正事項,應於一次通知之。
(07810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商業之主管機關為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統一用語,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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