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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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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准登記之日止,不得逾七日。但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期間,不計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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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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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260618 制定)

已登記之商號,本人死亡後,由其繼承人繼承之,但應由繼承人將繼承商號之事聲請登記。

(0561114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商業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於收文後五日內通知補正,其應行補正事項,應於一次通知之。

(0781005 全文修正)

商業登記後,申請人發現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必要時並應檢具證件。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61218 全文修正)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核准登記之日止,不得逾七日。但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期間,不計在內。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商業之主管機關為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統一用語,爰酌作文字修正。

(0260618 制定)

已登記之商號,本人死亡後,由其繼承人繼承之,但應由繼承人將繼承商號之事聲請登記。

(0561114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商業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於收文後五日內通知補正,其應行補正事項,應於一次通知之。

(07810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商業之主管機關為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統一用語,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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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登記法第 23 條規定:「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核准登記之日止,不得逾七日。但依前條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登記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登記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