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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第 22 條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對於商業登記之申請,認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自收文之日起五日內通知補正,其應行補正事項,應一次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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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登記法第22條規定,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對於商業登記的申請,如果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序的情況,應自收文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事項應一次通知之。 根據上述法規,在被告提出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申請案時,被告審查結果發現申請文件不符或欠缺,因此被告通知原告應在十五日內補正。如果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則被告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這可以與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進行比對,例如在某個案件中,被告提出補正後,被告提出了合理的補正時限,但申請人並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補正,這時被告即可根據商業登記法第22條的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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