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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2. 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
  3. 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4.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名稱。
  5.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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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中文取名),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較不會撞名)。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II 公司所營事業(129 2,股東期待)Exc「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 非許可業務,縱未載明於章程,仍有效 III 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IV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V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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