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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第 14 條

  1. 1.商業之分支機構,其獨立設置帳簿者,應自設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下列各款事項,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分支機構名稱。 二、分支機構所在地。 三、分支機構經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2.前項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3. 3.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准或廢止登記後,應以副本抄送本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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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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