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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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15條,當商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了因繼承所致的變更登記應該在繼承開始後的六個月內進行外,其他變更登記應該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十五天內進行申請。商業的各類登記事項的申請程序、應檢附的文件、資料和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的公司名稱有變更,該公司應該在變更後的十五天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變更登記。這些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商業登記法的規定來定。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260618 制定)
利害關係人得向登記官署,請求查閱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並得聲請交付證明登記事項無變更或該事項未經登記之證明書。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登記官署請求文付登記簿,又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節本。
(0561114 全文修正)
商業遷移於原登記機關之管轄區域以外時,應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為遷出之登記,並向遷入區域之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遷入之登記。
(0781005 全文修正)
商業遷移於原登記機關之管轄區域以外時,應向遷入區域之主管機關申請為遷入之登記。 商業為前項之遷出登記後一個月內,應向原所屬公會報備;遷入後,應依法重新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立法理由依現制商業遷址須分辦「遷出」及「遷入」登記,實有違便民之旨。為簡化作業,爰修正為商業遷址應向遷入區域之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遷入之登記即可。
(0961218 全文修正)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繼承之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利主管機關執行行政革新、簡化程序之原則,爰修正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商業登記之有關事項訂定辦法予以規範,俾撙節行政與社會成本。
(1050419 修正)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原條文第八條第二項之刪除,繼承為變更登記事項之原因,爰修正第一項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 繼承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商業登記法 第 33 條條文
利害關係人得向登記官署,請求查閱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並得聲請交付證明登記事項無變更或該事項未經登記之證明書。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登記官署請求文付登記簿,又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節本。
商業遷移於原登記機關之管轄區域以外時,應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為遷出之登記,並向遷入區域之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遷入之登記。
依現制商業遷址須分辦「遷出」及「遷入」登記,實有違便民之旨。為簡化作業,爰修正為商業遷址應向遷入區域之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為遷入之登記即可。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利主管機關執行行政革新、簡化程序之原則,爰修正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商業登記之有關事項訂定辦法予以規範,俾撙節行政與社會成本。
一、配合原條文第八條第二項之刪除,繼承為變更登記事項之原因,爰修正第一項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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