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 33 條
逾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之期限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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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33條規定,如果有違反第12條至第15條規定的申請登記期限,商業負責人將會面臨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鍰。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企業在適當的期限內完成登記手續,以維護商業活動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範例:例如在財政部所發布的相關解釋函令中,對於營業登記違反期限的罰款金額和範圍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可以作為處罰依據,以使法律適用更為明確和公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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