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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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商業登記法第34條的解釋和範例。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561114 全文修正)
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處商業負責人二千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依刑法之規定。
(0781005 全文修正)
除第三十二條規定外,其他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處商業負責人二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罰鍰數額,前經本院於七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以臺七十二規字第一五八二六號令,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及第三條規定,均提高為三倍。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其數額仍屬偏低,無法達到法律上之目的,爰酌予提高罰鍰數額之上限,並配合原條文第三十五條條次之調整,將「第三十五條」修正為「第三十二條」。
(0881207 修正)
除第三十二條規定外,其他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本法其他罰則規定,爰修正本條之罰則具有上下限,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罰鍰修正改以新臺幣為貨幣計算單位,並酌予調整其數額。
(0961218 全文修正)
商業負責人或其從業人員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人員抽查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各條之罰鍰額度,爰修正本條之罰鍰數額,並配合第九條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商業登記法 第 9 條條文
- 商業登記法 第 32 條條文
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處商業負責人二千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依刑法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罰鍰數額,前經本院於七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以臺七十二規字第一五八二六號令,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及第三條規定,均提高為三倍。惟目前經濟情況已有變更,其數額仍屬偏低,無法達到法律上之目的,爰酌予提高罰鍰數額之上限,並配合原條文第三十五條條次之調整,將「第三十五條」修正為「第三十二條」。
一、為配合本法其他罰則規定,爰修正本條之罰則具有上下限,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罰鍰修正改以新臺幣為貨幣計算單位,並酌予調整其數額。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各條之罰鍰額度,爰修正本條之罰鍰數額,並配合第九條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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