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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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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種類及費額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

深度解讀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35條第1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等申請時,應收取費用,費用種類及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商業在進行名稱及營業務登記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而費用的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訂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新創公司要在某個縣市進行商業名稱和營業務的登記,他們需要向當地的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提交申請,同時可能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的種類和費額將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準則進行收取。 請問是否還有其他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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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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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登記法第 35 條規定:「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登記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登記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