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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第 35 條

  1. 1.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種類及費額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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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35條第1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等申請時,應收取費用,費用種類及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商業在進行名稱及營業務登記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而費用的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訂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新創公司要在某個縣市進行商業名稱和營業務的登記,他們需要向當地的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提交申請,同時可能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的種類和費額將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準則進行收取。 請問是否還有其他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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