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種類及費額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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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n071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I免繳
2.行政區域調整
3.併案申請
4.所營業務原僅以概括方式(一次為限)
5.商業負責人改名及更換身分證
6.商業登記第 24 條 (登記事項之申請更正)
商業登記後,申請人發現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必要時並應檢具證明文件。
>文字錯誤或遺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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