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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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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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561114 全文修正)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商業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
(0781005 全文修正)
商業負責人或其從業人員違反第八條第二項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人員抽查者,處商業負責人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主管機關對商業登記事項抽查工作之遂行,有效管理商業以維交易安全,爰增訂本條,以符實際需要。
(0881207 修正)
商業負責人或其從業人員違反第八條第二項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人員抽查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罰鍰修正改以新臺幣為貨幣計算單位,並酌予調整其數額。
(0961218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5041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四條已分別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而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為行政作業程序,無須規定,故本法無另定施行細則之必要,本條爰予刪除。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商業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主管機關對商業登記事項抽查工作之遂行,有效管理商業以維交易安全,爰增訂本條,以符實際需要。
罰鍰修正改以新臺幣為貨幣計算單位,並酌予調整其數額。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原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四條已分別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而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為行政作業程序,無須規定,故本法無另定施行細則之必要,本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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