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商業開業前,應將下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資額。 七、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最新筆記

wen071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非同一負責人(同地址兩家相同業務之商號)>可以
不使用同名稱、同一個負責人>不限
四、無最低資本額之限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