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 9 條
- 1.商業開業前,應將下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資額。 七、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2.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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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9條的規定,商業在開業前,應當申請登記包括名稱、組織、所營業務、資本額、所在地、負責人的相關資訊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另外,在法律中也規定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抽查這些登記事項,商業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舉例來說,在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的審查上,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抽查商業的登記事項,以確保其符合法律規定。另外,在商業開業前提供的資料中,必須包括負責人的姓名、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資額等相關資訊,以確保公司的真實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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