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夥商號得為人保證
要旨
合夥商號得為人保證
出處
最高法院四九台上字第一五二二號
主管法規
商業登記法
內文
合夥商號為人保證在民法上並無如公司法(舊)第二十三條設有禁止之規定故合夥商號業務執行人以合夥商號名義為人作保之行為,倘經合夥人全體事先同意或事後追認者,及應認其保證為合法生效。
(最高法院四九台上字第一五二二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夥商號得為人保證
最高法院四九台上字第一五二二號
商業登記法
合夥商號為人保證在民法上並無如公司法(舊)第二十三條設有禁止之規定故合夥商號業務執行人以合夥商號名義為人作保之行為,倘經合夥人全體事先同意或事後追認者,及應認其保證為合法生效。
(最高法院四九台上字第一五二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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