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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夥商號業務執行人得以合夥商號名義為人作保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合夥商號業務執行人得以合夥商號名義為人作保

出處

最高法院五十台上字第二八五二號

主管法規

商業登記法

內文

合夥商號為人保證在民法上並無如公司法(舊)第二十三條設有禁止之規定故合夥商號業務執行人以合夥商號名義為人作保之行為,倘係在其依委任本旨執行該商號事務之權限範圍內者,及應認其保證為合法生效。

(最高法院五十台上字第二八五二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合夥商號業務執行人得以合夥商號名義為人作保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合夥商號業務執行人得以合夥商號名義為人作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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