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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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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遷移於原登記機關之管轄區域以外時,應向遷入區域之主管機關申請遷址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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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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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260618 制定)

商業應備日記帳、分類帳、損害計算書、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以齊整明暸之方法,用通行文字,依商業性質或當地習慣記載之,自帳簿封存之日起,保存期間為十年;其關於商業上各種書信,應連綴成冊,自停止連綴之日起,保存期間亦同。

(0561114 全文修正)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

(0781005 全文修正)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配合營業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修正停業登記,應於停業前為之,復業時,亦同。並為符簡政便民之旨,已依營業稅法之規定申報暫停營業者,無庸再為停業之登記。   二、第二項新增。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關於暫停營業最長期間之規定,列為本條第二項,另為配合實際需要規定商業停業期間如具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期間得超過一年。

(0961218 全文修正)

商業遷移於原登記機關之管轄區域以外時,應向遷入區域之主管機關申請遷址之登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列為本條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業就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之相關事項予以規範,第二項核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0260618 制定)

商業應備日記帳、分類帳、損害計算書、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以齊整明暸之方法,用通行文字,依商業性質或當地習慣記載之,自帳簿封存之日起,保存期間為十年;其關於商業上各種書信,應連綴成冊,自停止連綴之日起,保存期間亦同。

(0561114 全文修正)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

(0781005 全文修正)

一、配合營業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修正停業登記,應於停業前為之,復業時,亦同。並為符簡政便民之旨,已依營業稅法之規定申報暫停營業者,無庸再為停業之登記。   二、第二項新增。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關於暫停營業最長期間之規定,列為本條第二項,另為配合實際需要規定商業停業期間如具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期間得超過一年。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列為本條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業就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之相關事項予以規範,第二項核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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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登記法第 16 條規定:「商業遷移於原登記機關之管轄區域以外時,應向遷入區域之主管機關申請遷址之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登記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登記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